合肥80万元假冒"瑾泉"被查获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 发布时间:2015-04-16 10:53:00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假冒伪劣商品以假乱真、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日前,市工商局发布八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件,提醒消费者谨慎消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例1】
12万元购入冒牌塑胶
2014年4月10日,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投诉,对合肥市滨湖天慧紫辰阁小区的承建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货值金额129256元的假冒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华亚”牌的110mm和50mm的双壁消音管和单壁管。
工商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2】
80万元假冒“瑾泉”被查获
2014年4月21日,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广州春瑾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对合肥某美容策划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查处,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广州春瑾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瑾泉”商标注册权的新生乳清BB霜4093支、蜂胶多肽嫩白柔肤水953支。货值金额合计为802949元。
工商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3】
销售“假茅台”被重罚
2014年7月18日,合肥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在合肥市潜山路399号汉嘉都市森林E3、4、5幢商铺101查获侵权的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20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20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9980元 。
工商点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20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2、罚款40000元。
【案例4】
征婚虚假宣传难逃惩罚
2014年7月,合肥市工商局网络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该网站收取会员费后服务差。执法人员发现网站宣传“成功率全国第一的征婚网站,已经有800万会员成功步入婚姻殿堂”。经过调查,以上宣传与实际不符,该网站虚夸注册会员数、成功人数,虚构专业红娘、约会基金等内容,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工商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
2014年8月,合肥市工商局网络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网络监测发现,某医院网站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网页上宣传的医院“诚信单位”的荣誉资质、牌匾、公益援助活动等内容和图片是虚构的,与事实不符,误导欺骗了消费者。且网站中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治愈率等诊疗效果、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内容。
工商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并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销售假冒“三星”“小米”手机
2014年12月24日,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前期摸排,周密部署,查处了一起销售假冒三星、小米手机案件,现场共查获违法手机669部,违法经营额已达260127元。
工商点评: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手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通知)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案已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该局于2015年1月7日将该案依法移交瑶海区公安分局,并于当日在瑶海区检察院备案。
【案例7】
销售侵权“本田”配件
2014年9月29日,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暗访材料后,在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当事人位于天长路经典花园2#A、B座118、218号的经营场所内所销售的汽车零配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标有“HONDA”、“H”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了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润,从一上门推销人手中,以低价购入外包装上标有“HONDA”、“H”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空气滤芯、后刹车片等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至2014年9月29日被查。2014年10月27日,经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注“HONDA”、“H”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假冒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产品。另查明,当事人已销售及尚未售出的侵权汽车配件货值总计为4915元。
工商点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汽车配件155件;2.罚款25000元。
【案例8】
销售不合格板材
2014年9月30日,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根据省工商局暗访合肥建材市场商品质量的情况通报,对当事人王某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装饰城F1栋123号的合肥市包河区丰华门业经营部进行依法检查,现场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六组板材依法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检。
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判定所抽检的六组板材样品为不合格商品,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此批涉案的板材共六组288张,涉案金额为32321元,获利780元。
工商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45000元;2.没收非法所得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