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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当担保 妻子没有连带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4-16 05:33:55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家建材公司在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范某、张某等人签约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建材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没钱还款。银行方即将范某、张某二人以及两人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范某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两位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保证合同纠纷案,因商业银行不能证明范某二人与妻子具有夫妻担保合意,法院不支持妻子对担保之责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被告范某、张某连带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近110万元。

  案情回放>>>

  丈夫当担保妻子被判不连带担责

  2012年1月18日,银行方与建材公司、被告范某、张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借款人,范某等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00万元,还款日为当年8月20日、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而借款到期后,建材公司未归还全部借款,银行立刻起诉至法院,产生律师代理费2万元,到当年11月2日止,建材公司尚欠银行本金999989.5元,利息24660元,罚息49917.51元。

  对于自己莫名其妙成为了被告,范张二人的妻子称,对范张二人的保证行为不知情,且该担保没产生收益,也不存在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连带担责。

  青羊法院一审认为,因建材公司未按期还款,银行依约要求范某、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法院予以支持。但银行主张的范张二人的配偶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银行未提供证明范张二人的保证行为为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依法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对两位妻子的抗辩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担保之债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

  青羊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担保之债不能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因有三:一是担保行为并不能当然为家庭带来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除非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否则无法直接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二是担保不属于夫妻单方可以决定的家事代理范围,无夫妻合意则配偶不担责。保证产生的债务,若保证人配偶要承担连带责任,需符合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具有担保合意,即需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即使夫妻一方明知配偶以个人名义作出保证,而未作同意表示,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三是担保属于担保人单方面对债权人承担义务,此种义务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贡献可言,无夫妻合意则保证人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且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王鑫 王翠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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