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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为经营过失买单

  • 发布时间:2015-04-16 01:33:3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8日,被保险人北京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附近的办公区域及商户租赁的库房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

  2011年7月26日23时,北京地区出现了罕见的暴雨天气,被保险人承保的办公区域及商户租赁库房被雨水浸泡,造成库房内大量的纺织品被雨水污损,损失总金额达20万元。

  依据被保险人承保的公众责任险条款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的叙述,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本次事故是暴雨导致的,属于自然灾害的范畴,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围,不属于公众责任险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给予了拒赔处理。商场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无法理解,最后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织3名专家人员组成调解小组,对该案进行调解。

  据了解,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暴雨是自然灾害的范畴,不属于意外事故。

  经调解员对本次事故出险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得知,商城在汛期来临时,防汛措施有不到位的地方,造成商户库房衣物被淹。所以,商城认为本次事故还是由于自己在经营防范上存在疏忽和过失,导致暴雨来临应对不力,造成意外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调解小组对案情会商后认为,从事故的发生来看,暴雨本身属于自然灾害,但在整个事故发展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在防范上存在的过失,不能控制暴雨造成的积水排出,进而导致了事故发生。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属于意外事故也并无不妥。且在公众责任险的条款本意上,也是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经营活动中的疏忽或者过失,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排水不畅、应急措施不力等因素。综合上述情况,调解小组成员一致建议保险公司通过调解处理。

  考虑到被保险人上述的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经过协商,本案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5万元,被保险人表示认可,本案调解结束。【案例评析】

  调解委员会: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条款的完善,特别是一些常见的、普遍的容易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比如暴雨、暴风等;同时,对一些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应该在条款上尽可能地详细说明,最好用一些老百姓浅显易懂的语言进行描述;以避免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引起理解上的纠纷;

  二、保险条款的设计拟定要与时俱进,应该根据社会的历史背景、发展状况,自然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制定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更加能够让老百姓理解和接受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产生矛盾纠纷后,应尊重事实,互相理解,以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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