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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公积金可贷额度由账户余额12倍调整为14倍

  • 发布时间:2015-04-15 15:17: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4月15日电 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由深圳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会议精神,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就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出了要求。

  通知明确,加大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深圳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应当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为职工方便快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创造条件。

  通知指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深圳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深圳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其他条件不变。

  对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通知明确,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深圳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指出,加快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公积金中心应当适时调整商转公贷款预约时间段的规定,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职工更早办理商转公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对于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方面,通知中要求,职工在深圳市申请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费、公证费、新房评估费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深圳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职工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此外,通知明确,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管理。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继续做好0755-12329服务热线的咨询、查询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资金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据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2〕2号)、《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3〕1号)中有关规定和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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