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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扶贫开发正式驶入法治化轨道

  • 发布时间:2015-04-14 07:29:40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填补地方立法空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出台——

  □本报记者 李淼

  4月1日,一则新闻让人眼前一亮——当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获高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我省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地方立法空白,标志着四川扶贫开发正式驶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省扶贫移民局局长张谷表示。

  A

  无“法”可循的窘境

  2013年底,全省还有625万贫困人口,但与新时期扶贫开发任务不适应、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要开发,先立法。

  作为基层扶贫人,喜德县扶贫移民局局长马海支支总觉得“腰杆还不够硬”,原因就在于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法律,而日益重要的扶贫工作,却一直无“法”可循。

  尽管《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要求“加快扶贫立法”,但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

  “但国家鼓励地方立法先行,目前,全国已有甘肃、贵州等10个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省扶贫移民局副局长刘兵指出。

  这给四川带来压力。作为全国扶贫工作重点省份之一,我省183个县(市、区)中,有扶贫开发任务的有161个。在立法工作开始前的2013年底,全省还有625万贫困人口,4.7万个行政村中有近1/4为贫困村。贫困面广、人多、程度深,制约发展因素多。

  与此同时,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扶贫开发机制创新步伐加快,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与新时期扶贫开发任务不适应、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省扶贫移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唐义表示,而我省扶贫开发多年来较为成熟的政策措施也亟待上升为法规,以避免扶贫的随意性。

  用法律护航,打赢新一轮扶贫攻坚战,尤为迫切。

  B

  历时两年多的立法

  为扶贫立法,有着最浓重的“泥土味”。《条例》将调研扎进最基层,开创我省入村立法听证会先例,并且贫困户们最朴实的声音最终变成了具体条款。

  2013年,省扶贫移民局申报的《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被省政府列入“2013年四川省拟订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立法计划。

  川版扶贫开发进入立法时间。从调研、起草到论证,历时两年多。

  为扶贫立法,必须有着最浓重的“泥土味”——将调研扎进最基层,充分倾听群众最真实的脉搏,开创了我省入村立法听证会先例。

  2014年4月16日,旺苍木门镇三合村一个普通农家小院内,十多人正激烈争论——“贫困户识别应该把好逸恶劳的排除在外”,“增加贫困户对项目的知情权”,“应该加强智力扶持”……贫困户陈天凡、母玉军等争抢着话筒。

  此时,“陈天凡们”还不知道,他们最朴实的声音最终变成了《条例》的具体条款。

  省人大农委、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法制办还会同省扶贫移民局,奔赴甘肃、贵州、云南、湖北、重庆、广东等地千里取经。“他们起步早,积累了不少经验。”唐义介绍,如建立重大扶贫开发建设工程贫困影响评估机制、明确财政配套专项扶贫资金比例等,都值得学习借鉴。

  《条例》还征求20多个部门和市州意见,网上“晾晒”,反复修改才形成《草案》,并在省人大常委会上历经了三审。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代表一致认为,这是我省首次针对贫困人口的立法,以立法形式保证扶贫开发人员、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是促进扶贫攻坚的有力手段。

  C

  四川特色的法规

  《条例》将精准扶贫作为重要原则,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浓墨重彩。下一步,我省将用足用好《条例》赋予的政策措施,推动扶贫驶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九章六十一条,包含扶贫开发总则、对象、措施和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

  “重点回答了扶贫开发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全方位深层次进行更科学、更务实、更规范的明确和界定。”张谷介绍,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体现四川特色和实际。

  当下,我省已进入精准扶贫时代。《条例》因此将精准扶贫作为重要原则。如明确,“精确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

  去年国务院首设“扶贫日”。《条例》也明确“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还明确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这既体现精准,也体现力度不断加大。”唐义介绍。

  《条例》对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同样浓墨重彩。如“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为强化社会监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规定“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刘兵表示,下一步将抓好宣传和贯彻实施,用足用好《条例》赋予的政策措施,推动扶贫工作驶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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