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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要牢记安全生产“八必须”

  • 发布时间:2015-04-14 06:29:24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巴家伟)日前,市安监局向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及相关重点企业转发了省安监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的通知,要求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牢记安全生产“八必须”,逐条对照自查,按标准规范要求落实问题整改。

  国家安监总局今年2月15日发布实施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包括: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市安监局强调,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底数,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建立分类监管台账,加大对涉及粉尘作业、涉氨制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对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验收,隐患不消除、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通过严格处罚和曝光一批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起到警示的作用,推动各类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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