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罚92名股民索赔
- 发布时间:2015-04-13 00:00:00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股市投资如火如荼之际,上周五,92名股民却在维权。他们将上市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美达股份”)起诉至广州中院。股民们认为,由于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已经构成了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并造成股民投资损失,要求美达股份予以赔偿。
年报隐瞒董事长被刑事强制
美达股份始创于1984年,1997年6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2年12月22日美达股份发布的《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1年9月16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时任美达股份董事长、广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集团)董事梁伟东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2012年4月25日,美达股份的董事会摘要却显示,公司董事梁广义、梁少勋委托梁伟东出席会议并在确认意见上签名。2012 年4月27日,美达股份公告的 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梁广义、梁少勋董事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均委托梁伟东董事出席会议”,却未披露梁伟东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为,梁伟东被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美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其2011 年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据此,广东监管局于2012年12月22日对美达股份发出行政处罚。
同时隐瞒实际控股人变化
除此之外,美达股份还隐瞒了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关事项。
根据广东监管局的上述处罚决定书,截至2011年7月20日,梁广义、梁少勋、梁伟东分别持有美达股份控股股东天健集团 33.34%、33.33%、33.33%的股权,共同拥有对美达股份的控制权。2011年7月 20日,梁少勋和梁广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梁少勋将其持有的天健集团等股权作价3.55 亿元全部转让给梁广义,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梁少勋将天健集团的经营权、决定权,全部不可撤销授权给梁广义。根据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梁少勋不再拥有对美达股份的共同控制权,美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广东监管局认为,这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但美达股份未及时予以披露,美达股份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广东监管局因此对美达股份作出了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梁伟东、梁少勋、梁广义等直接责任人也因此受罚。
原告
虚假陈述致损失
系统风险导致损失
92名原告股民认为,根据广东监管局的上述处罚决定书,美达股份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1年7月20日,揭露日为2012年6月6日。原告认为,美达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现美达股份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他们受美达股份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误认为美达股份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买入美达股份股票,后又由于美达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而遭受巨额损失,因此他们提起诉讼,要求美达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差额损失、印花税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
被告
系统风险导致损失
在法庭上,美达股份的律师答辩时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致。美达股份称,原告买入、卖出美达股份股票时,深证成分股收盘指数下跌,同行业化纤行业收盘指数下跌。美达股份还认为,其经营业绩下降,是导致股票价格下跌,造成原告损失的另一个因素。
美达股份的律师还提出,美达股份在收到相关文件之前,对天健集团股东梁少勋和梁广义之间转让股权的行为并不知情,如因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也应当由梁少勋和梁广义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美达股份的说法,原告方并不认同。原告方认为,根据美达股份自己提供的数据,美达股份本身就是化纤行业的成分股,事实上是由于美达股份的下跌造成了行业指数的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