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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不能超过两年诉讼期

  • 发布时间:2015-04-10 05:33:24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现实生活中,许多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借款到期后,即便是催还欠款也没有留下证据。等到最后不得以“对簿公堂”时,却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借出去的钱很难再用法律武器讨回。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一旦发生借贷纠纷,起诉方应在有效诉讼时限内依法维权。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两年

  2005年7月10日,王某与某陶瓷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王某借给该陶瓷商贸公司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利息按季支付,期满归还借款本金。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7月10日。该陶瓷公司自2007年4月10日后未再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2009年11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瓷商贸公司还本付息,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陶瓷公司答辩称:欠款未还是事实,但王某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和奇律师介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开始计算,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即便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民间借款纠纷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或者有效催款,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中断诉讼时效需提供催款证明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王某分别于2007年9月12日、2007年12月22日、2008年10月1日、2009年2月2日及2009年8月10日到该陶瓷商贸公司财务室催促还款,但遗憾的是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出其多次到该陶瓷商贸公司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和奇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防止超出诉讼时效的办法就是使诉讼时效中断,并且要保存好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据。

  哪些证据可以被法院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和奇律师建议,首先,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上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并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约定的地址送达通知、函件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在借款时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邮寄书面通知催促借款人还款;其次,上门催促还款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本案中,王某虽然提出其多次到某陶瓷公司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该陶瓷商贸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报记者 张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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