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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启动

  • 发布时间:2015-04-09 15:34:0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启动相关绩效评价工作,以期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

  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办法指出,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目标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为基础,以财政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为评价依据。二是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实行中央对省、省对市(县)的分级评价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地方自评为基础、中央再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三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办法提出,绩效评价的内容有三点:一是资金管理,包括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市(县)财政下达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安排补助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二是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以及地方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三是项目效益,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等。

  办法明确,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得分60分以下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专项资金数额,省级财政也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省级补助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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