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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收网络红包小心引发犯罪

  • 发布时间:2015-04-08 01:00: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颜梅生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统计显示,2015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收发达32.7亿次,有上亿人参与。而在除夕当夜,微信和QQ红包收发就达16亿个。毋庸置疑,网络红包在让人们疯狂拆包、尽情娱乐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因而不能不让人警惕。

  向国家工作人员发送网络红包:

  涉嫌行贿罪

  鉴于“八项规定”、“六项禁令”正在被严格执行,一些人为从国家工作人员中获取利益,而又难于或无法通过现实中的请吃、送礼、送钱等方式与国家工作人员“沟通感情”、“表达谢意”,便想到了利用春节传统喜庆的机会,通过“网络红包”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发送红包。在他们看来,这种方式不仅更具人情味、更易于接受,且更加隐蔽,甚至觉得如此的网络“交易”由于不同于现实中的给付,因而并不构成犯罪。

  【点评】通过“网络红包”送礼照样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分别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行贿的手段,法律并没有明确或者限制,只要是属于行贿,无论出现在现实中,还是通过“网络红包”或其它方式,只要达到相应的数额,均是难辞其咎。

  通过网络收受或者索取红包:涉嫌受贿罪

  出于担心触及国家的“反腐高压线”,却又为自己为他人办事得不到好处而于心不甘,或是因为骤然停止收取“好处费”而不习惯,抑或见他人盆满钵满、自己两手空空而不平衡等,一些心存侥幸者,也将目光盯上“网络红包”。在他们看来,让别人通过微信和QQ红包定向给自己发送现金,对外来说,等同于“中彩”,甚至只要自己不说,别人也无法知道自己已经“中彩”。于是乎,一些人便忘乎所以地大胆收受或者干脆索要。

  【点评】通过网络收受或者索取“红包”同样构成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鉴于其中只是将方式界定在“索取”和“收受”,并没有将“索取”或“收受”的手段作为构成要件,也就意味着包括通过“网络红包”在内的任何手段,均属其列。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即但凡国家工作人员(含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网络收受或者索取“红包”,只要在上述追诉起点之上,便属罪责难逃。

  通过网络红包收送回扣:涉嫌商业贿赂罪

  为开拓市场,更多更好地推销产品,确保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往往会通过非法给予回扣的方式,聚集人脉关系,拉拢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而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对此习以为常。鉴于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为法律所禁止,且风声日紧,打击力度日大,出于逃避制裁而又能照常“办事”,送礼者和收礼者便想到了“另辟蹊径”。具有很大隐秘性,甚至能瞒天过海的“网络红包”,自然便成了首选。

  【点评】通过网络发送、收取红包照样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按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包括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即不论以何种方式、何种理由发送、收取红包,只要属于贿赂,都能构成犯罪;无论是红包的发送者、收受者还是介绍者,只要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受贿在5000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受贿在10万元以上,介绍个人行贿在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都必须受到刑事制裁。与之对应,通过网络送收红包贿赂,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同样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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