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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详解

  • 发布时间:2015-04-07 06:31:47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前话]

  今年4月是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沈阳市地税局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详细宣讲,以利更加快速全面落实,让广大小微企业早日享受到国家新惠政的实惠。市地税局同时要求全市地税系统干部员工都履行好肩负的责任,加强服务措施,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努力让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更便捷,进一步释放政策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加速发展。

  政策背景

  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不断增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015年3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分别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优化管理方式上明确了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0条措施,从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等方面部署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以打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这里,由沈阳市地税局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讲解。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

  1.小微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2.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优惠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

  4.优惠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5.减免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企业。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且符合小微型企业条件的。

  6.减免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

  申请减免税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表明纳税人所从事行业的资料(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表明纳税人从业人数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工资手册或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银行发放工资证明的复印件);

  (4)表明纳税人资产总额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表明纳税人营业收入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利润表复印件);

  (6)表明所得税汇算情况的资料[需提供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复印件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

  (7)表明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资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产、土地资产账页复印件;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印花税优惠政策

  小微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减免程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要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起征点2000-5000元/月;2011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营业税条例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征点调整为5000-20000元/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确定我省起征点为20000元/月。

  上述规定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减免税程序:不需要备案和审批,申报时系统自动减免。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

  (一)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新政策及政策演变过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据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国家已经多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如: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所得额减按50%计算,税率20%;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所得额减按50%计算,税率20%。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所得额减按50%计算,税率20%。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所得额减按50%计算,税率20%。

  (三)此次优惠政策与以前相比有何变化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四)如何履行减免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五)2015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两种形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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