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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券商融资违规被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4-04 01:32:02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通报了证监会2015年第一季度对券商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2月2日至15日期间,证监会对46家券商融资类业务进行了为期两周的现场检查,券商融资类业务总体规范,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部分券商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行为。其中,长城证券代销伞型信托产品等行为,给予“暂停新开两融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华泰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向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国信证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给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五矿证券、华西证券、中金公司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开展展期业务,给予“警示”的监管措施。

  ■公募投新三板将有章可循

  问:现有公募基金产品是否可以投资新三板?

  证监会:证监会支持机构投资者参与新三板投资,鼓励公募基金将投资范围扩大到新三板股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业务指引,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征求意见。

  ■发债核准程序近期将发布

  问:发行人公开发行债券,从核准到上市交易需履行哪些程序?

  证监会: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沪深交易所进行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材料,证监会根据预审情况简化核准程序,形成核准意见后,由交易所发放核准批文。交易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预审机制安排,该安排近期发布。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监管有道

  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如何监管?

  证监会:发行人在取得公开发行核准到债券上市交易,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其中包括:发行前须明确交易机制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未明确相关安排的不得启动发行;核准后到发行前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要履行相应义务,交易所对重大事项应予以关注,并督促履行相关义务;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暂缓发行,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对内幕交易加大查处力度

  问:证监会与公安部日前共同在深圳召开查处内幕交易案件集中部署会议,这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工作方式与以往有何不同?

  证监会:近年来,证监会在加大涉嫌犯罪个案移送力度的同时,还针对市场违法犯罪特征,积极探索和推动与公安机关“集中部署、同步研究、协作配合”等行刑衔接的新模式、新机制。这次会议针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集中部署的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升执法威慑力,强化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晨报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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