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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结汇买房出租被罚98万元

  • 发布时间:2015-03-30 03:29:22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王治国)资本金结汇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通常由境外投资方以外汇汇入企业开立的账户,这部分资金在国内使用时需兑换成人民币。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罚款98万元,因不服处罚,起诉到法院。这是沪上首例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外汇行政处罚案件。近日,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企业诉请。

  “犯规”被罚

  外企用资本金结汇买非自用房

  原告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的外资公司。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第二期购房款”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分别以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付购房款。购房后,原告与原承租人斯考特公司续签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当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元。

  明显违法

  非法结汇买房用于出租

  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观故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庭上辩称,对原告的处罚,是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后作出的,处理合法适当。《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

  处罚恰当

  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要认定原告行为属非法结汇,需满足三个条件:属非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结汇购房,非自用。从证据材料看,前两个条件确定无疑,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买房到底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还是用于出租牟利?

  原告坚称,此房屋本身带租约,由于民事法律中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原告只得在购买房屋后,继续与原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在明知购买的房屋带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购房款,继续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行为也已实施完毕,违法行为已经成立。因此,对原告“买卖不破租赁”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结汇,罚款98万元,占资本金结汇金额的7%,处罚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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