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保险“提档”、“扩面”有待制度创新——访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张峭
- 发布时间:2015-03-24 14:19:0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继北京首推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后,湖北、山东、湖南、辽宁大连等地纷纷试点。2014年下半年以来,重庆、浙江、江苏、四川、安徽等省也陆续加入试点队伍。试点的效果如何,目前实施以及未来的大面积推广还存在哪些难点,又有哪些解决的思路?就这些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农科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张峭。
试点积累了利用保险手段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初步经验
“在国内,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属于农业保险中的创新产品。”张峭指出,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对生产风险提供风险保障,比如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对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另外一种重要风险——市场风险或价格风险则基本没有保障。
事实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具体到生猪生产中,“猪周期”带来的猪价剧烈波动,不仅使养殖者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也直接影响到产业的稳定,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则被认为是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策略。据介绍,在世界上最早开展此项保险的美国,目前已经推广到48个州;在加拿大,扩展到整个西部地区,保险产品包括生猪和肉牛。
2013年以来,我国多地尝试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张峭认为:“将市场风险纳入保险范畴非常有意义。”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累了利用保险手段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初步经验,而且针对保险实施中的问题,不少地方都在调整、完善。
提高保障水平、大范围推广尚存诸多现实难题
张峭坦言,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虽然被看好,但仍处于各省分散试点的阶段,面临许多制度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诸如:
如何在较高的赔付水平与较合理的保费间寻找平衡?
张峭认为,目前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和定价都较为粗放,产品种类少、保障水平低且单一。“以北京为例,2013年首批保险是以1年为赔付周期,但猪价的涨跌一平均,赔付款就会打折扣,农民不满意,要求缩短赔付周期、增加赔付次数。”安华保险2014年新增了理赔周期为6个月的产品,保费费率从1%提高到3.1%,投保负担相应加重,对农民的积极性也有影响。
选择什么样的指数作为赔付依据?张峭解释,指数选择的合适与否直接影响着保险产品的风险和实施效果,比如美国的生猪价格保险是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价格依据,我国试点省份多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猪粮比为参照。“猪粮比是养猪的盈亏平衡点,那么保险就是‘保成本’,补贴的仅仅是养殖亏损。”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监测系统有待完善,又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以猪粮比为依据是目前较为现实的选择。此外,由于养殖水平的不平衡,各地实际的猪粮比存在差异,比如北京测算的猪粮比为6.3∶1,这也造成了部分养猪户对目前保障水平“一刀切”的不满。
生猪价格的系统性风险怎么分散?一种保险产品是否可行的关键在于其风险能否有效分散,赔付风险能否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张峭分析:“风险独立性是保险的一个要件,比如自然灾害风险,只在某个地点上发生,风险能够在空间上分散。而价格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比如生猪的价格在不同地区的走势是基本一致的,这样保险公司就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他粗略地做了个假设:四川省年出栏生猪7000多万头,如果全部投保,按照安华保险半年期产品每头赔付92元算,那保险公司要赔70多个亿。所以,将生猪价格保险的实施范围控制在较小区域内、根据生产成本设定较低的保额,也是保险公司现实的考虑。
要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保障条件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为养殖户的市场风险“兜底”,而这一保险本身也需要从制度上予以更多保障。张峭认为,价格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新趋向,要借鉴国外经验,从国家制度层面加以考虑和设计。
第一,应将生猪价格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范畴,建立保费补贴制度。目前,各试点省份的保费均由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不一、额度不同。要实现保险保障水平的“提档”、保障范围的“扩面”,保费补贴额度的增加再所难免,要增强中央财政对此的支持。
第二,要健全包括生猪价格在内的农产品价格监测发布体系。相关农产品价格的及时与准确公布是保障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美国、加拿大的生猪价格保险的实际销售价格都是以政府市场价格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的。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生猪期货,提高政府监测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对支撑价格保险的发展意义重大。
第三,要建立农产品价格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美国的《农业风险保障法》规定,对农业巨灾保险的保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此外,美国的国家巨灾保险体系也间接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能力。去年,我国已着手开展巨灾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期待能为分散农产品价格保险风险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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