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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公布三起典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 发布时间:2015-03-22 15:1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成都3月22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22日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红盾春雷行动2015”自开展以来,该省已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996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7535件,已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1万元。

  “红盾春雷行动2015”执法行动中,夹江县某润滑油经营者涂某向眉山丹棱县工商部门举报称,成都晟欣化工有限公司制售假冒的“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导致某公司设备受损。

  经查,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9日与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签订购买合同,拟以198000元的价格购进46号“壳牌·得力士”液压油60桶,双方约定交货日期在2014年8月5日前。2014年7月30日,夹江县宏大润滑油经营部与成都市晟欣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134550元的价格向其购进了抗磨液压油60桶。该批液压油于2014年8月1日送达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使用该批液压油的过程中设备受损。

  2015年1月12日,公司向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出具了199100元的损失清单。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按损失清单向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99100元的设备损失费,并无偿为该公司更换了其他品牌的工业液压油。夹江宏大润滑油经营部向成都晟欣化工有限公司索赔无果,遂向工商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后,丹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就地封存了位于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内堆放的该批“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51桶(现场查验数目,其中空油桶48个),同时与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单位(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对该批“壳牌·得力士”工业液压油进行鉴定,确认该批商品为侵犯注册专用权商品。该案件违法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41条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丹棱县工商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德阳中江县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成都九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28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订《电信业务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在德阳区域代理天翼业务,该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将受托的代理业务再行委托他人,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协议以甲方或甲方相关企业名义行使协议约定之外的任何权利”。

  2014年12月27和28日和2015年1月1和2日,成都九点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安排青羊区宏展通讯器材通讯部工作人员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的配合下,于中江县凯江镇洋洋百货门口开展促销活动,以每台手机1400元的价格(送2050元电信话费)售出“苹果4”(写号式)旧手机27台,因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2日晚在中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退还消费者手机4台。上述手机机身、包装上和销售现场均无翻新再利用标识,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向消费者说明所售手机为二手机或翻新机。据当事人称,所售上述手机为其从深圳创新通讯购回。

  目前,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在“红盾春雷行动2015”期间,内江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医院输液时发现护士用一根针管为包括他在内的多名患者配药,担心被交叉感染,与院方交涉无果遂向12315投诉。接投诉后,内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迅速展开了调查。

  经查,该医院是根据输液、注射等服务次数进行收费的,按规定,每次收费中都应包含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的费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护士并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的操作规定,在同一时段配置相同药物时,使用同一支注射器对多名患者进行配药,收费时则根据医生处方上的药物使用组数和一次性注射器的配给数量按次收取。如此操作不仅增加了药物交叉感染的风险,且向消费者收取了注射器费用却不使用注射器也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查明,该医院有67447次收费后没有相应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获取违法所得26304.33元。

  执法人员认为,该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中,不按操作规程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客观上减少了经营支出,削减了服务内容,属于未提供医用材料而收取费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医院做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据悉,“红盾春雷行动2015”自开展以来,四川各地工商部门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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