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详解今年5000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 发布时间:2015-03-19 02:29:19 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北京电 根据预算报告,2015年预算安排的地方财政赤字为5000亿元,国务院同意以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方式弥补。为此,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今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一表述实质上为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打开了“前门”。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此次发布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从多方面规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今年的发行办法有多处调整。如明确了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丰富了债券期限品种。在2014年5年、7年和10年期品种基础上,增加了1年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年度发行规模的30%。
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
此外,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办法还明确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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