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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再次上调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

  • 发布时间:2015-03-18 03:29:38  来源:贵阳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按5957元/人·年标准执行,比去年增加229元

  本报讯今年,我市再次上调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按5957元/人·年的标准执行,比2014年增加229元。

  3月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01年贵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清偿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2015年度,贵阳市凡符合规定的破产、撤销、解散参保企业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预留标准按2014年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个人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957元/人·年执行,比2014年的执行标准(5728元/人·年)增加229元。

  (本报记者 甘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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