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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集体土地持有权”法律地位

  • 发布时间:2015-03-14 05:31:48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高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在《关于理顺集体土地产权经济关系的提案》中提出,应该理清集体土地的权利关系,从其特殊的共有权利关系中分离出“集体成员土地持有权”,并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赵松表示,新型集体土地产权框架及权能构成应包含3个层面,即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土地持有权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这样的产权结构设计,一方面保持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统一和权威,符合制度偏好;另一方面强化了农民应有的土地权利和地位,显化了其土地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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