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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融资服务有了“升级版”

  • 发布时间:2015-03-13 05:46:0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3月12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指引》主要做出三点调整: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将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的风险防控。

  除此之外,修订后的《指引》还对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予以强化,资本充足率低于10%的商业银行没有资格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同时,《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比例不能超过50%,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比例不能超过5%。

  所谓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随着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日益活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也迅速发展。

  据中国工商银行统计,截至2014年底,工行本外币并购贷款余额为818亿元,仅2014年一年即发放471亿元。国家开发银行数据显示,该行截至2015年2月底,并购贷款余额为643亿元,其中境外并购贷款503亿元,占并购贷款余额的78%。

  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表示,我国境内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往往需要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由此产生并购交易费用。“企业兼并重组是加强资源整合、化解产能过剩、调整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对于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有重要作用。”王科进说,此次修订的核心即为优化并购融资服务。

  具体来看,新修订的《指引》首先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以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业内人士表示,一些项目由于涉及基础设施行业、矿产资源整合,项目期限较长,整合复杂,在原有规定的5年期限内,投资回报尚未完全实现。

  “这次的7年也是原则性规定。”王科进说,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进行再融资。

  其次,新修订的《指引》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目前,企业获得并购融资的主要渠道仍是银行并购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局长刘勇表示,在并购交易发展迅速的现实情况下,提升这一比例能增加企业资金获得,更好满足其合理的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指引》还将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此前并购贷款不仅需要担保,而且担保条件还要比其他种类贷款高。”工商银行投行部总经理刘金说,从实践情况看,有些企业资质较高,甚至可以申请到信用贷款,却必须为一笔并购贷款提供大量资金担保,某种程度上对企业造成负担。

  王科进表示,此后对并购贷款担保不再做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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