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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司法要平等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5-03-13 00:30:5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两高”报告。在这两份报告中都特别提到了“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全国政协委员、“醉驾入刑”首推者、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法律面前本该是一视同仁的,不管是哪种所有制经济的权利都该得到保护,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重国有资产的保障,轻非公有制资产的保护,特别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习惯讲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不说非公有制资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直接导致了一些不好的倾向性。

  “第二个原因是部分司法人员为了规避自己的原因,为了少找麻烦,更多地倾向保护国有资产,甚至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生纠纷的时候,如果法官保护了私营企业的利益,会有嫌疑,是不是与企业有什么不正当的交易。”

  施杰说,这直接导致了一个现象,一旦发生纠纷,因为办案人员不可能倾向维护民营企业的利益,所以,民营企业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想办法找人托关系,反而容易进行利益勾兑,久而久之,这一群体对法律产生了一种极度的不信任和无奈。

  “据我所了解,基本上民营企业找到法官他只是要一个公正的评判,但为了这个公正,需要疏通各种关系以及采取利益的手段,这极其不利于我们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相反,如果相信司法能公正评判,那么非公企业也就不必要再花那么多时间、经历进行关系疏通。”

  针对去年一些民营企业家被中纪委带走协助调查的情况,有声音认为,不要轻易地对民营企业家采取措施,否则对民营企业就是灭顶之灾。对此,施杰认为,这种单纯的提法不尽合适。

  施杰说,此前自己也有意就此写一份专门的提案,原因是法律的实践中,这种案件逐渐增多。不久前,他就曾接触到一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一家企业基于各种原因被索贿,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也对其采取了司法措施,但这是一个几万人的企业,并且所涉足的领域也非常广,尤其是民营企业内部通常主要是依赖老板个人魅力,家族式企业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创始人被带走之后,这家企业当即面临重大危机,包括银行开始着手抽贷,濒临资金链断裂。

  施杰说,目前,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把握尺度,并没有很好的实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构成犯罪,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不能单纯地因为涉及到就业问题等等就法外开恩。但是,民营企业的确尤其特殊性,这也是在方式上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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