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税率法定”才能解决“有权任性”
- 发布时间:2015-03-12 08:53:36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按照全国人大的会议议程,代表们有关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时间已结束。不过就草案中有关税收的规定,专家学者仍在热议。
税率等税收要素法定是税收法定核心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说明。根据三审稿,“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在二审稿中,相关表述为“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对此,全国人大曾有解释称,税种开征内含“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要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昨天表示,税种的法定并不能代表税收要素的法定。
刘剑文说,“税种,只是税的名称,不能涵盖纳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要素,但这些恰恰是税收法定最核心的元素。如果立法法不确定这些要素需要法律固定,行政权力就会任性而行。”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现行立法法实际已规定税收法定,但一直没有发挥理想的功效,就是因为没有规定什么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在施正文看来,税收的基本制度包括:首先,税种的立废,这是税收起点;其次,税种的纳税义务、纳税负担,到底有多大,决定权给谁,如果权力给了政府,那税收法定没有意义;再者,税收优惠。他认为,上述税收要素在法定内容中不能丢。
建议留税收减免权给政府
刘剑文指出,据他了解,不在立法法修正案中写入税率法定,主要是有两个疑虑。一,立法法规定税率法定,会不会因为税率由中央统一规定,影响立法权的授予?二,政府可能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动税率,一旦税率法定,会不会影响对税率作出调整,影响经济运行?
就此,刘剑文特别指出,一般而言,目前的分税安排是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依据税率法定原则,上述三种税的税率其实都需要中央统一规定,但对地方税而言,虽然由中央统一规定,但中央的规定可设定为浮动税率,即给税率一个范围,这并不影响地方税率的选择。而且此前,车船税的规定,已对此作出示范。
就政府调整税率的需要,刘剑文表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税率,这是合理要求,但尽管如此,依然依据税率法定原则,先经过全国人大决定后再调整。对有人质疑的全国人大会期太长,灵活性不够,他回应说,全国人大之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6次会议,1989年改革开放至今,没有哪个税种在一年里调整过6次,税种税率是不能频繁调整的,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也会损失税法的愿意。”
另外,刘剑文建议,立法法草案中的税收法定原则表述为,“税种、纳税人、职责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税收减免暂不列入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他认为,税收减免暂不列入法定范围,这样就为政府留下巨大的空间。为了避免税收优惠的泛滥,他还建议,具体规定国务院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行使税收优惠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
法日等国将税率法定写入宪法
施正文介绍,税率由法律规定,几乎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与中国不同,国外都是由宪法法律表述税收法定的原则。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表述税收法定的时候,也将税收的计税依据、税率由法律规定表述得很清楚。他举例说,如法国的宪法,规定各个税种的征税基础、税率必须制定法律。日本的宪法规定,税种的设立和现行税收的调整、税率都由法律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