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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检察权在人民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运行

  • 发布时间:2015-03-12 05:46:27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万祥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

  “此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既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一系列改革部署的具体落实。”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负责人就《方案》有关问题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8月建立以来,对规范检察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入实施和相关法律的修改,一些问题逐渐凸显,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此次《方案》提出,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人民监督员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

  《方案》总体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提出了6个方面的重点任务,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

  “《方案》提出了很多新举措和办法,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其中明确了6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指出,改革的内容涉及选任机制、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等。

  其中,在改革选任机制方面,《方案》明确,在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综合考虑报名者的政治素质、代表性和群众基础等因素,选任人民监督员,并规定在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

  作为一种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监督力量,人民监督员如何产生、能否中立公正地监督检察工作,是保持这项制度生命力的关键。2004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先后试行了多种选任方式。但是,检察机关仍然深度参与选任管理工作并发挥着主导作用,人民监督员的外部化选任管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方案》明确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表示,自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完全脱离检察机关,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增加复议程序保证监督效果

  “《方案》新增了4种监督情形,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衔接,另一方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重点的有关要求。”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说。

  具体而言,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情形加强了监督制约。另外,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阶段,“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2010年,考虑到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已加强了内部监督,故不再将其列入监督范围。鉴于逮捕是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纳入监督范围,实现内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既是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更有利于逮捕决定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因此,《方案》重新将这类案件纳入监督范围。

  同时,《方案》提出了复议程序。对此,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表示,目前,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文件是2010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按此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形成表决意见后,按程序提交检察机关审查。如果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如果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还是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后,此次案件监督程序即结束。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而无救济程序,监督评议容易流于形式,监督效果很难保证。

  对此,该负责人指出,有权利就有救济。针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方案》设置了复议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

  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也使参与更有针对性。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反映,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了解,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指出,针对这些问题,《方案》提出建立3项机制: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每个检察机关都要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要告知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有关人民监督员可以进行监督的事项,他们就有关情况可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三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

  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方案》提出,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需要。日前,中央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方案》时强调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该负责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必须注重立法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立法工作。早在试点阶段,党中央就明确要求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10多年来的探索实践和理论界的持续关注,为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最高检在对各地试点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3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建议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并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立法建议。

  “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论证,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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