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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洁士“一天就白”的牙竟是P的 消费者可诉退一赔三

  • 发布时间:2015-03-11 17:11:4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佳洁士因虚假广告被罚603万 消费者可诉退一赔三 代言明星也应担责

  “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看了这样的广告小伙伴们是不是“Duang”的一下就精神了?3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构成虚假广告,公司被处罚603万元,这也是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

  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作为代言人,在该广告中唇红齿白、巧笑嫣然。然而,根据上海市工商局的调查,画面中突出显示的美白效果是后期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生成的。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缪钧表示,广告中使用PS技术可以理解,但如果将过度PS技术用于广告标的,就属于违反规定。

  哪些做法属于虚假宣传?明星是否因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 相关法律人士。

  法律解读

  行政罚款为广告费1至5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索保林律师介绍,现行《广告法》是1995年施行的,其中没有对“虚假广告”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征求意见稿对“虚假广告”作出规定,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方志远律师认为,佳洁士广告中的“使用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广告词及后期电脑修图生成牙齿美白效果,确实给人误导。根据人的常识,牙膏不可能在一天内呈现出广告中所显示的美白效果。

  工商部门对佳洁士处罚依据的是《广告法》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明星代言将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的产品涉及虚假宣传,一直为民众所关注。

  索保林律师表示,现行《广告法》没有规定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广告推荐人”的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若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通常所说的“明星代言责任”。

  消费者可依行政处罚起诉厂家

  方志远律师认为,消费者可依据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对厂家的欺诈行为进行起诉。行政处罚表明厂家确实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依法维权。

  索保林律师表示,消费者只要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就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如果是“食品和药品”,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最高院相关解释主张10倍赔偿。

  消费者可搜集厂家的虚假宣传资料、影像视频、虚假宣传的商品及相关服务的发票和收据。(记者 梅双)

  律师提醒

  1、留意产品包装上的“小字”说明,比如牙膏包装盒上说明“美白效果只针对外源着色”。

  2、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要只看广告,可从综合网络上的评价对商品作出选择

  3、到市场上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

  1、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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