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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困难群众完善低保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3-11 07:31:2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杨志华

  听了总理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德州市政协副主席马传先认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再分配体制面向农村、面向困难群众的一项基础制度,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有助于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马传先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一是优化支出,切实保障农村低保资金筹集。鉴于国外经验和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实践,为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应以省以上财政投入为主,市县财政配套为辅。在各省内实行分类筹资机制,可按照财力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为较好、一般和较低三类地区,省补助资金与市筹资比例可依次为5∶5、6∶4和7∶3。同时,按照每年各地财力的实际变化状况,及时调整地区类别划分和筹资比例。

  二是优化审核,妥善确定低保对象。低保对象难以甄别的主要原因是审核标准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低保审核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既简单易行又符合实际,既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效益,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建议将60或65岁以上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低保范畴,对未达年龄且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可依据残联、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未达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应帮助其寻找就业出路,避免形成“养懒汉”的倾向。这样不但可以大幅降低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还能有效避免“人情保”、“关系保”的产生。

  三是建立动态低保保障标准、低保户收入评价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与低保户。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一个动态指标,其相关因素主要包括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由于上述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低保线标准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同时,科学分析低保户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多层次、多标准的低保线标准,切不可搞一刀切,搞一个模式、一个标准,而且低保线标准方案要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广大农村群众充分讨论后方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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