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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行撤字[2014]18号

  • 发布时间:2015-03-06 16:29:48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的人员职称证明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4年8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4]18号),并于2014年9月12日送达你单位。2014年9月15日,你单位向我部提出了书面陈述,2015年1月10日,你单位又来函表示不再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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