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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退款52万

  • 发布时间:2015-03-05 07:34:13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二手保时捷买到手发现是水淹车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近年来,轿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消费成为投诉热点,汽车消费维权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汽车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消费品,在出现问题后,消费者维权面对重重困难,常遭遇维权瓶颈。昨日,长春市消协公布了汽车消费维权案例,旨在给消费者提供维权知识的同时,希望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贷款购车被保险

  金女士2012年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车,并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第二年因指定的保险公司保费金额高,金女士选择了其他保险公司。该汽车贸易公司以金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返还1000元保证金。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消法》规定,该汽车贸易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利用消费者急迫购车心理和公司的独特地位提出一些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迫使消费者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或者部分条款应视为无效,因此,1000元保证金应返还消费者。

  惠民承诺难兑现

  消费者于2014年11月购买汽车,当时双方商定的价格是78000元。商家称国家对小排量汽车有惠民政策,每辆车可优惠3000元,需要消费者先交纳3000元等到行车证下来后再返还,所以消费者一共交纳81000元并开了发票。当消费者拿着行车证去找商家,商家只返还了消费者先交纳的3000元,并没返还国家优惠款,消费者认为商家欺骗。

  【案例评析】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汽车维修猫腻多

  消费者所购汽车出现事故,按规定到指定4S店维修,取车时发现4S店未按保单标注的项目进行维修,很多零部件都没有更换。经消协调查,是修理工私自将配件出卖,4S店答应给吴先生一定补偿以及重新免费修车,但消费者不同意。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证金变代收款

  李先生于2014年12月在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了汽车首付款,和1600元的保证金,后来李先生要求返还保证金时,该汽车贸易公司表示保证金是代收款拒绝返还。李先生认为事先没有告知,这样的收费不合理。但该公司认为双方已签订合同,拒绝返款要求。

  【案例评析】消费者交付的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改装车起火销售者应负责

  刘女士于2012年12月20日在4S店购买了一辆A4L轿车,店方人员极力推荐所购的这款车,称出厂时为提高配置比同一车型多装置了电座椅加热,并加收8000元,但刘女士并不知道提高的配置是由4S店后改装的。2014年1月10日,刘女士驾车正常在市内行驶时,车辆发生自燃。4S店怀疑是电座椅加热的线路引起自燃,但厂家不给出具报告,并表示因过了10天保质期,只负责免费修车。

  【案例评析】本案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生产厂家不具权威鉴定资质。第二,加热座椅如是4S店私改,4S店担全责。第三,如加热垫出厂时属合格产品,应按《汽车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约定不履行 消费者集体投诉

  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消协接到多起关于吉林省信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吉林省信邦汽车工业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消费投诉,具体侵害消费者权益体现为:

  第一,消费者不能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取得车辆合格证,使消费者无法办理落籍、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两家公司在收取消费者购车定金或全款的情况下,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商品车辆,还不及时退款,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拖延。经调查,涉及侵害50余名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两家公司已处于停滞状态,部分账号已被法院冻结。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应拒绝购买,并进行举报。对不能及时退还定金和全款的问题,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维权。该事件中消费者可以直接到法院对两家公司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手豪车竟是水淹车

  冯先生2014年3月18日投诉称在某二手车行购买一辆保时捷轿车,维修保养时发现有水淹迹象,要求全款退车遭拒。经调查,该车系外地拍卖流入我市的水淹车。经协调车行返还消费者52万元。

  【案例评析】《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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