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有了法,还得有立法监督
- 发布时间:2015-03-05 04:34: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税收法定:有了法,还得有立法监督
■ 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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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税收法定”的立法,全国人大还得拿出立法监督的勇气,积极审查、纠正行政部门今后可能的“越位”行为,才能杜绝权力的任性。
3月4日,在本次全国人大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在回答媒体有关“财政部随意调整汽油税”的质疑时,明确表态:税收法定的条件已逐渐成熟,总的目标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她还说:这次大会要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当中,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税收专属立法权,“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作为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做出了庄严的承诺。
税收法定,而不是“税收条例定”“税收规章定”,这并不止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国家民主机制的严肃问题,要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维度下考量。
中国现行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这3种税的征收依据是法律,其他的都是国务院的各种“条例”“暂行条例”。正像发言人傅莹所说,这些税收的行政立法是“1985年全国人大给国务院的授权,当时是出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但实施了三十年之后,当初的授权立法初衷与现实已经脱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提到了要落实“税收法定”。当下“税收法定的条件已逐渐成熟”,不能一拖再拖。
而实现“税收法定”的第一着棋,就是修订《立法法》,扎紧立法授权的口袋。此前媒体报道,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行政部门规定。唯其如此,才能解决所谓“人大立法权虚置”的问题。
但,还应该关注到改革的复杂性,通过《立法法》收紧立法权限,实现“税收法定”,也会遭遇立法博弈。15年前就已施行的现行《立法法》,就试图收回税收立法权,其中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立法。结果是行政部门钻了法律空子,不把调整税率、计税依据等作为“税收的基本制度”,直接绕开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通过规章、通知等私自调整税收。这也使得15年前《立法法》就明确的“税收法定”原则,被长期架空。
“徒法不足以自行”,修订《立法法》收紧税收立法,只是第一步;在有了法律更明确禁止权限之后,全国人大还应主动出击,依法审查涉税红头文件的合法性,看一看:财政部门有没有越俎代庖,僭越立法权限,用红头文件直接调整税收?
事实上,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明确推进“税收法定”,还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有了“税收法定”的立法,全国人大还得拿出立法监督的勇气,积极审查、纠正行政部门今后可能的“越位”行为,如此才能彻底杜绝“半夜加税”的权力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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