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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热盼《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出台

  • 发布时间:2015-03-01 22:29:4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兴起、发展已走过30年的历程,但至今仍没有一部国家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行业的规范发展缺乏法律的保障,市场交易行为缺乏相关监管和法律约束,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缺乏一个可长期依据,可有效指导其发展的制度基础。对此,加快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在布局规划、准入退出机制、公益性定位和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尽快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法》,以保障市场合理有序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农产品市场流通行业的共同期盼。

  在统一布局规划方面,业内人士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各类农产品的价格形成中心,但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规划,监管无序,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一方面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根据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分布摸底,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太原、郑州、成都、沈阳、湛江、乌鲁木齐等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饱和,近年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重复建设。而西部欠发达地区仍然缺少农产品批发市场,甚至相邻两个县没有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实际农产品流通需求不匹配;另一方面,由于批发市场缺少规划建设得过于密集,有场无市,部分批发市场为拉拢经销商产生了恶性竞争,制约了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健康发展。

  同时,由于缺少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机制,一些批发市场通过利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低成本获取土地,为快速收回投资,不少新建市场变相搞房地产,偏离主业。此外,市场的盲目、重复建设使优质批发商成为稀缺资源。由于缺少退出机制,出现了一些新建市场打恶性竞争的擦边球,花巨资采取不正当手段,从其他批发市场拉拢经销商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不仅给竞争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农产品的稳定供应产生不利影响,波及上下游农产品经销商、消费者、生产者等多个环节。此外,临时批发商的流动性大,不利于政府、市场进行监管,难以建立追溯体系,食品安全隐患大,这些问题亟须通过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予以解决。

  而在公益性定位问题上,虽然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的地位在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时得到了确立,但各界对公益性如何实现还没有定论,一部分人认为应通过政策扶持发挥公益功能,一部分人认为应直接投资建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

  此外,目前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对食品安全的责任问题也一直不够明确。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点不容置疑。但不少农批市场的管理者认为,面对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监管都无法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不能由作为企业的批发市场来承担责任。一是企业无能力承担,检测本应该是政府的职责,现在由批发市场承担了检测任务,但批发市场没有执法权,即使发现问题产品也无权作出处理,农产品批发市场无能力承担这个责任;二是由企业承担不合理,农产品问题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在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前端没有严格把关流通到批发市场,责任由批发市场承担很明显不合理,权责明确也更须靠立法推进。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李子晨漫画/牛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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