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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拿到赔偿更高效

  • 发布时间:2015-02-28 09:00:2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董禹含)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首次在证券期货领域先行开展行政和解试点,自3月29日起实施。所谓行政和解,是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管机构与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价,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

  “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在于,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同时,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和成本,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实施办法》规定,只有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才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行政和解是补充性执法方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行政和解。采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交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受损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便捷补偿的案件。

  行政相对人自收到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后,至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监管机构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以和代查”。

  此外,《实施办法》合理确立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以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监管机构要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获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相对人交纳行政和解金的额度。将行政和解金交由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补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通过行政和解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补偿,但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已获得补偿的,就不得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再提起民事诉讼。

  有效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并及时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违规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近年来,证监会严肃查办了“黄光裕案”、“绿大地案”、“万福生科案”等一批大案要案,但由于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

  从成熟市场的实践来看,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大量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方式,一些国家采用行政和解执法的案件比例高达80%至90%。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行政和解这一执法创新,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开辟行政监管直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新渠道,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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