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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资参与养老服务 可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 发布时间:2015-02-26 09:32:28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

  民政部网站25日发布信息,民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此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意见》提出,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为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意见》提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意见》还提出,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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