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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监管转型驶入快车道

  • 发布时间:2015-02-26 05:20:15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日前在新闻通气会上通报了去年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涉及55家机构、416名个人,并依法对81名被执行人实施了催告程序,共收缴当年及往年罚没款7.04亿元。

  其实,行政处罚的从严只是中国证监会监管转型的一个小小缩影。从事前审批到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从“选好人”转移到“抓违规者”,监管思路逐步变化,引领资本市场步入改革年,而上市公司也亟须主动调整适应这种转变。

  监管转型仍需制度配套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难题”,迟报、瞒报、不报披露等情况时常出现。

  “目前,上市公司监管领域仍存在不少漏洞,如很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不愿意参加决策。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对股东的保护机制不健全,而欧美国家几乎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小股东集体诉讼盛行,违规公司会受到严重处罚,甚至会退市。”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唯有建立健全制度性配套政策,才能防患于未然。

  值得关注的是,在继续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也尤为重要。“在下好简政放权这步‘先手棋’的同时,也要不断优化案件调查与审理环节相对分离、分工制约的查审分离机制,进一步明晰沪深交易所的受托执法职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说。

  “事前审批基本上是‘等客上门’,给市场主体和社会带来巨大成本;而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机制将节约社会开支,减少寻租行为。”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表示,应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分类监管,探索分行业监管。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的思路同步发生变化和调整,要统一信息披露监管标准,增强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效能。

  高明华补充说,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可借鉴国外“三层处罚”的经验。他举例,刑事处罚层面,美国内幕交易可判刑25年;发生行政处罚的严重情况则终身不得入市;而民事处罚上,在我国是约1倍处罚,在美国是3至5倍处罚,而且中国是只有在涉及利益违规时才会有相应处罚。

  上市公司宜主动调整

  除制度性健全外,上市公司自身也应主动适应监管思路的转变。

  上市公司爱尔眼科董秘吴士君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思路要有所变化,要有合规运作的思维。若不合规,最终损害的是上市公司自身和股东利益,这种短视行为不可取。

  “全过程的监管和规范运作抓住了证券市场建设的根本。公司上市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自律。通过自律和他律,助推公司业绩提升,市值稳步提高。规范运作,不仅符合监管理念,利益最大化的受益者是公司本身。”吴士君建议,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管团队一定要尽快适应监管思维的变化,尽快调整思路,树立规范运作的思维和理念。

  以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目标主要关注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如今则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简明性。高明华坦言,上市公司应更加关注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简明扼要和通俗易懂,力求通过浅白化的语言方式,将复杂的行业知识和财务信息让投资者看得清楚、明白。

  “一方面,所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使其成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有效客观信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应着重披露那些揭示自身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的个性化信息,突出信披的个性化特征。”郝俊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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