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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银行卡隐藏多重法律风险

  • 发布时间:2015-02-25 01:05: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万兵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收藏银行卡,可能引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及信息诈骗、信用卡诈骗、逃税等违法犯罪。甚至持卡人自己也可能被卷入官司。

  为降低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2015年我国将全面推广金融IC卡,即俗称的芯片卡,银行磁条卡将退出历史舞台。

  据报道,我国目前已发行30多亿张银行卡,绝大多数都是背面带有1厘米宽黑色磁条的磁条卡,一人拥有多张银行磁条卡是普遍现象。退市后的磁条卡,数量极其庞大,毫无稀缺性可言,按理说与收藏应挂不上钩,但现在却成为收藏界的“新宠”,不少商家做起收藏银行磁条卡的生意。

  打开商家网站,会发现收藏界追捧的磁条卡基本都是各银行推出的限量发行卡,诸如奥运纪念卡、生肖卡之类,有的一张磁条卡价格被炒到万元以上。

  银行磁条卡含有大量信息,例如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能否收藏他人银行卡,收藏都有哪些法律风险,以及容许自己的卡进入收藏流通领域对于持卡人会不会具有不利法律后果等问题,在收藏银行卡成为社会时髦现象的同时,也引起社会公众热议。

  收藏银行卡可能触犯刑法

  收藏银行磁条卡行为是否合法,引起热议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

  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解释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换言之,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也就是通称的银行卡。对于“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数量较大”是指5张以上不满50张;“数量巨大”是指50张以上。可以说收藏爱好者很容易跨越这两个数量门槛。

  花高价钱收藏银行卡,5张以上就有可能犯罪,不得不让人在收藏时三思而后行,有些人的收藏热情也难免因此荡然无存。

  但解读我国刑法上述规定,便会发现并非所有的收藏银行卡行为都被禁止,刑法所禁止的只是非法持有行为,即用于收藏的银行卡来源不合法将可能构成犯罪。判定何种情形下收藏银行卡行为合法,主要在于判断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依据是否合法。依据的合法性与所收藏的银行卡来源密切相关。

  现实中,人们所收藏的银行卡来源多样,既可能是从商家购得,也可能是从个人手中取得;既可能是有偿高价取得,也有可能是低价甚至无偿取得,例如赠予与捡拾等。总体而言收藏来源可分为交易和非交易两类。

  对于交易情形下取得他人银行卡的,只要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是基于正规渠道和真实自愿发生的买卖行为,那么该收藏行为也就是合法的。对于表面上虽然是通过买卖方式取得,但行为人是在非正规场所,从不法商家手中获得或者是从形迹可疑的人手中买得他人名下银行卡,那么该情形下行为人就构成了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若达到5张以上,其收藏行为就构成犯罪。

  因此收藏爱好者在购买银行卡时要弄清商家资质和问清卡的来源。从当前银行卡交易渠道和方式来看,网络是主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的特点决定收藏爱好者不具备辨别商家或者其他出售者身份以及卡的来源是否合法的能力和条件。因此即使商家或者其他出售者所售卡来源不法,也难以追究收藏爱好者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收藏爱好者明知卡的来源不法,例如以不当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大量磁条卡,那么其可能就被推定为明知卡的来源不法,其收藏行为就可能进一步被认定为非法持有行为,最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交易情形下所得他人银行卡,行为人也要问清卡的来源,若明知卡是他人非法取得仍予以收藏的,其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数量达到5张以上,同样构成犯罪。

  卡内信息会引发各种官司

  银行磁条卡含有大量信息,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账户信息等。无论何人只要通过读卡器便会轻松获得。持卡人如果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将记载个人重要信息的磁条卡随意交予他人,将可能面临个人信息被冒用的风险。

  有些人在网络上公开收购银行磁条卡的最终目的便是获取卡中信息,从而为利用该些信息进行诈骗、信用卡诈骗、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准备。可以说大量磁条卡的退休,为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机会。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高发就与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取有关。

  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颁布以来,我国刑法在后续修订过程中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多次被纳入修订范围。去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也含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公民个人信息现已成为我国刑法重点保护对象。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只要该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就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收藏爱好者购得他人银行磁条卡,或者无偿取得他人银行磁条卡,仅就卡这一物品本身取得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对卡内信息也具有处分权利,相反对卡内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能泄露。如果收藏爱好者在获得他人银行磁条卡后,将卡内信息出售或者未经允许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会触犯刑法上述规定,构成犯罪。尤其是,涉及银行卡信息资料的入罪门槛很低,只要他人利用银行卡信息资料制作1张银行卡进行交易,便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持卡人也要小心惹祸上身

  在此,我们提醒收藏爱好者在注意保护卡内信息同时,也提醒持卡人不应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未销户之前就出售废弃的磁条卡,或者随意丢弃磁条卡。磁条卡内个人信息泄露,持卡人最终虽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因不法分子利用卡内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是会对自身带来不利影响,至少需要耗费精力撇清自己。

  例如,据媒体报道,某知名歌星就因未及时注销磁条卡内信息,导致他人利用卡内信息冒用该歌星身份重新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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