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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2-16 08:31:45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近日,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国质检动联[2015]58号)。

  通知就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双方的合作,提高合作重要性认识,全面推进各自工作。二是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化合作,细化合作方案和合作事项,加强沟通,统筹推进。三是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开拓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机制,扩大合作成果,共同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

  2014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签订《关于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合作备忘录》。双方商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防范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危害,保护野生动植物健康,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共同推进林产品地理标志和生态原产地保护,树立生态文明的国家品牌,促进林产品国际贸易和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赵树丛局长、国家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代表双方签字。国家林业局张永利副局长出席,国家质检总局张沁荣副局长主持签订仪式。有关《合作备忘录》的内容如下:

  关于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加快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保障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林业局(以下简称双方)商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防范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危害,保护野生动植物健康,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共同推进林产品地理标志和生态原产地保护,树立生态文明的国家品牌,促进林产品国际贸易和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策协调,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国内林业保护和进出口检疫及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政策,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协调对外谈判立场,协调信息公开和发布机制,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建立重要信息的交流通报机制,定期通报重要政务信息、进出口贸易数据、贸易壁垒和摩擦、国际国内疫情、疫情监测和疫情截获等信息。

  二、共同防范疫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大松材线虫、舞毒蛾、红火蚁、椰心叶甲、梨火疫病、刺桐姬小蜂、松树蜂、椰子织蛾、检疫性实蝇、香蕉穿孔线虫、美国白蛾、苹果蠹蛾等有害生物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动物传染病监测与防控合作,在监测、检测等资源方面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共享监测、检测结果;加强和完善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风险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加强检疫风险分析和准入合作,充分发挥各级检验检疫和林业机构技术专长和人才优势,合作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根据我国动植物健康保护水平和林业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科学的保护措施;加强进出境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检疫合作,防止我国重要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流失,防范疫情跨境传播;加强重大突发疫情处置的合作,及时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快速核查,紧急磋商,相互配合,并应对方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或协同处置突发疫情。

  三、共同服务宏观调控,促进资源性产品进口。双方加强在林业动植物检疫审批、检疫卫生条件、口岸检疫和隔离检疫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国家所需林木种苗、野生动植物引进,加快推进林下药材、林下菌类等林下经济产品发展,稳定木材及非木质林产品等资源性产品进口;加强境内设立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木材加工区及林下经济产品等方面的合作,特别是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引进林木隔离试种苗圃的监管合作,联合执法,保障安全;加强物种资源交换检验检疫合作。

  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林产品出口。继续落实双方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林木制品质量提升的意见》。共同推动出口植物种苗花卉基地、出口示范区建设,鼓励和帮助出口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人员培训,促进出口林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的提高;共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展国际市场研究,组织对外谈判,促进我国优势林产品扩大出口;不断优化出口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和企业管理及诚信水平,推进分类、分级管理,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出口成本。

  五、加强林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合作。共同加强林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和地理标志工作,健全林下经济生态原产地产品评定要素体系,协同开展林下经济生态原产地产品交易中心建设,有效保护林业生态原产地产品。支持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支持培育国际化品牌,提升中国制造产品国际竞争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林产品认证工作,不断提高林产品质量。

  六、共同加强国际和区域性事务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等国际性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活动,互相支持和配合对方参与国际组织相关法规、标准和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做好WTO相关通报、咨询、评议等工作;共同落实中央对台港澳有关检验检疫政策。

  七、加强沟通和联系,完善协作机制。双方同意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上一年合作进展情况,安排下一年工作计划,处理重大合作事宜。针对具体合作事项,双方可不定期举行技术研讨会、碰头会,或通过电话沟通解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国家林业局指定造林绿化管理司,作为双方执行本备忘录的日常联络机构。

  本合作备忘录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将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本合作备忘录于2014年12月2日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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