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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通风报信获刑 嫌犯与妻伪造证据

  • 发布时间:2015-02-15 06:37: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原看守民警管某,违法帮助涉嫌犯罪的在押人员与其妻子传递信息,伪造证据逃避处罚。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0个月。

  管某现年51岁。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12月到2013年7月间,管某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看守民警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私自帮助涉嫌犯罪的在押人员张某与其妻子兰某之间传递信件、发送手机短信,向双方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张某逃避处罚。管某于2014年3月12日被羁押,3月28日被逮捕。

  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兰某等人均提供了证言,检察机关还出具了兰某的短信照片、兰某与其丈夫张某的往来信件等证据。

  丰台法院认为,管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禁犯罪事实的工作中,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而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管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管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管某认为,他并不知道张某和兰某通信和短信的内容,所以应属违纪不构成犯罪。

  二中院认为,张某通过别人与管某相识,后提出让管某帮助联系其妻兰某,此后管某在违反看守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多次帮助张某、兰某传递书信或通过短信为二人传递消息,且涉及张某案情。通过管某的帮助,张某通过兰某伪造了证据并提交法庭,管某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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