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屡屡信披违规欲“瞒天过海” 监管如何应对?
- 发布时间:2015-02-13 09:59:49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不披露担保、关联交易信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发行人、上市公司编造重大交易事实粉饰业绩……证监会查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正在加剧。
据证监会通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呈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一些信披违规行为甚至和操纵市场、内部交易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相互交织,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正有序。专家认为,不仅要加大行政查处的力度,还应当对症下药规范资本市场运行,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真正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隐瞒信息、挪用资金、虚构业绩:
证监会公布2014执法成绩单
据证监会通报,2014年以来,证监会对博元投资、成城股份、ST国恒、北大荒、皖江物流、中科云网、中银绒业等上市公司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立案调查43起,并已对天丰节能、贤成矿业、南纺股份等16家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5家中介机构,171名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1人被市场禁入。
——不披露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为了规避关联交易,一些上市公司可谓“煞费苦心”。比如因财务造假而倒在“IPO门口”的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采取先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由第三方与天丰节能关联方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等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将实质性关联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另一方面将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直接在财务记账时改为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往来,3年累计规避关联交易金额达3200万元。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A股很多上市公司都难言规范。”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说。比如,据证监会披露,上市公司贤成矿业隐瞒了近1.5亿元的担保事项,而华塑控股在2010年12月27日与成都鑫睿融投资有限公司融签署的《合作协议》,直到2013年1月4日才披露。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资金4.4亿元,该事项宝硕股份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事实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事情,在A股上市公司当中也并不鲜见,美达股份、中捷股份的大股东就分别挪用了上市公司资金1700万元和接近1.7亿元。
——编造重大交易事实粉饰业绩: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披违规,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手段就是虚增交易、虚构收入和利润,以粉饰业绩。比如,2014年7月被证监会处罚的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从2006年到2011年连续6年总计虚增利润2.2亿元;莲花味精、南纺股份等受处罚上市公司也通过多种手段粉饰业绩报表。
新式违规带来监管难题
“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张宗新认为,A股市场信披违规事件频发的背后,既反映了一些A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混乱,更有上市公司主观故意的成分在其中,不乏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顺利融资”“稳定股价”而选择性披露信息,甚至披露虚假信息。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监管的日趋严格,上海公司违规信披的行为也越来越隐蔽,甚至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给监管带来新的难题。
比如2014年10月,主营水产的上市公司獐子岛公告,价值8亿元的扇贝存货受“异常冷水团”影响而“不翼而飞”。在“受灾地”长海县其他养殖户仍然可以期待一个较好的收成时,为何只有獐子岛一家遭遇天灾?中科院海洋所一度言之凿凿的“冷水团”是否确有其事?尽管这些质疑至今仍悬而未决,但却无法给出确凿的证据。
业内人士介绍,对于农业特别是水产行业来说,审计工作也只能局限于谈话和书面资料,要让审计人员潜水查看存货,实施起来也并不现实。“此外,除了从事海洋活动检测的业内专家,也没有人可以证实‘冷水团’的存在。”张宗新表示,这些技术上的难题导致獐子岛事件注定要成为A股史上的一道迷题,但是仍然不能因此免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
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表面上进行了信息披露,但其背后仍然涉嫌违规操作。比如,近年来,通过股权质押、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新方式,实现资金“曲线”操纵股价成为A股市场的“新玩法”。
“例如,近年来有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得资金,也就是用银行的钱来购买资产实施资产注入,再通过信托、股权基金认购增发计划做高股价。”江苏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透露,这一做法的实质是形成虚假利好,做高公司股价。
此外,也有一些上市公司选择通过第三方释放“消息”,规避自己释放虚假利好消息的风险。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作鹏认为,操纵股价离不开虚假利好消息的配合,但借助上市公司公告需负法律责任。“匪夷所思的虚假消息之所以有人相信,往往少不了研究机构等‘黑嘴’的身影。”
獐子岛“东窗事发”之前,多家券商连续发布分析报告予以推荐,对公司亩产回升、业绩改善表达了十足的信心。而很多A股投资者也仍然记得,某地产上市公司一度因市场传言“拥有储量巨大的石墨矿”而股价飞涨,起因就是湘财证券、平安证券等4家券商一度轮流在研究报告中讲故事,清晰论证存在这一利好,随着虚假消息破灭,中小投资者为之损失惨重。而此前某主营业务为啤酒的上市公司近年曾依靠研制乙肝疫苗的说法,股价从13元一路涨至83元,期间也主要依靠某一家券商一位研究员连发数十份研报,为其释放利好,消息破灭后股价同样暴跌,市值一度近腰斩。
处罚力度偏弱
亟需完善民事问责机制
“从各国来看,越是股市行情火热,从各类信披违规到老鼠仓、内幕交易,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就往往处于高发期。”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专家建议,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之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证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当前《证券法》规定的惩处力度偏低,即便执行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力度,证监会对于莲花味精、南纺股份等上市公司虚构数亿元净利润的行为也仅仅处罚了50万元,而对于大地集团利用11个自然人的22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盈利818万元的行为,仅做出了“责令大地集团改正,没收大地集团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认为,目前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监管处罚手段仍有局限。“一方面,现实中一些违法者的获益远超过处罚上限;另一方面,也要警惕上市公司和第三方暗中合作,规避信息披露责任。”
而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不断翻出新花样,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困难,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投资者民事索赔无门。某证券监管部门人士透露,上市公司信披违规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
“我国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尚显淡薄,但更现实的是,依法维权成本太高,困难重重,很多投资者都选择自己承受损失,无疑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气焰。”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认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还需尽快对案件行为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法规。(罗政 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