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15-02-12 15:29:31 来源:环保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15100001348
组织机构代码:67327645-8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
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无许可证擅自从事台山核电项目核级风机设计、制造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鼓通风台山核电DVL系统差异化风机合同问题的调查报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台山E-001 DVL系统风机差异化制造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告》、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台山项目DVL差异化风机分包合同管理问题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函》(广核工函〔2014〕26号)等报告及2014年9月19日调查形成的8份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核安函〔2015〕11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15〕02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回函》(陕鼓通风发〔2015〕3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5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