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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亟需理顺准公共产品价格

  • 发布时间:2015-02-12 08:44:2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这些快速发展的大城市或大城市圈,一方面扮演着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力发动机的角色,另一方面也带来不断膨胀的城市人口、逐步上涨的产品建设与养护成本。因此,城市公共产品定价等诸多发展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更需要未雨绸缪。

  现阶段,许多城市对准公共产品的定价采取以财政补贴为基础的“一刀切”的廉价供应策略,城市用水、用气与交通价格普遍偏低。从保障基本民生的角度看,便利廉价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确有其合理性。但若不坚守城市公共产品的市场配置资源原则,终将出现公共财政负担过重、“城市病”集中爆发等诸多问题。

  而从财政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角度来看,“一刀切”的廉价策略不仅加剧了企业与居民对水、气、电力等资源的浪费,也使财政补贴更多地流向了高消费水平的富裕人口,造成了“逆向补贴”的事实,违悖了“民生财政”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居民生活的政策初衷。

  此外,相较于城市准公共产品的便利与低价,农村地区准公用产品的基础建设则欠缺很多。两者的较大落差,使城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准公共产品供给的“价格洼地”,从而加速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快速汇集,加重了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准公共产品供给的负担,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稳定、健康发展。

  可以说,“一刀切”式的廉价策略在现阶段造成了地方公共财政在财力与社会道义上的双重负担,长此以往,终难持续。为理顺城市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价格问题,首先要明确城市准公共产品供给价格设计与建设的宗旨,即以维护社会公平为根本,同时兼顾与其正常运营与发展的相关经济效益问题。

  对于资源性公共产品,由于其成本可以单位计量,具备通过市场化运行体制提高运营效率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共资源产品的供应商或有资质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供应网络建设不能满足用户个体选择与计价的技术要求,完全开放的市场条件并不成熟,这就需要推进混合所有制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创新改革,通过有限度、有区分、严准入、严监管的市场机制来逐步解决现有困局。

  对居民用户而言,近年来,我国水、气、电等居民用资源性产品掀起了一场“阶梯定价”的热潮。究其原因,一是照顾弱势群体。二是抑制资源浪费。因此,在阶梯定价过程中,要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将市场自由度与消费量阶梯挂钩。对于基本消费额度内的单位价格,应保持低于单位成本价格的水平,且不允许价格随意波动,其差额的一部分由财政补贴给供应商;对于超出基本消费额度的部分,在逐步提高单位指导价格的同时,也应当逐步扩大供应商自主调价的空间,允许企业以这部分差额弥补基本额度供应产生的亏损或作为利润留存。

  设计更为细致、全面、合理的区分为基础的特性化价格标准,才是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以城市公交为例,主要可以做到如下区分:使用量的区分,即按照乘坐里程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价格,体现“多用多付”的公平原则。使用人群的区分,即按照不同人群的使用需要、经济能力等特性,设计不同的收费模式。按照使用时段区分,根据高峰、低谷时段设置不同票价。这样财政负担会通过区分后的相应价格提升得到部分缓解。

  此外,还要重视价格监督与调节机制的完善。在价格调整听证会制度基础上,今后应当强化各地人大在价格听证中的组织与协调作用,进一步增强城市准公共产品价格调整的透明度与公平性。

  当然,城市准公共产品供给价格的理顺只能解决既有的城市内部民生问题,大城市依然要面对城镇人口不断膨胀的外部压力。为此,我们要从多个角度来审视这一社会问题,并设计多元化的整体解决方案。比如努力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以及中小城市与大城市之间的公共便利设施基础建设的差距,倡导多元化的择业与生活取向,倡导“逆大城市化”等。(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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