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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利润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 发布时间:2015-02-09 14:4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经济网注意到,《通知》要求2015年利润总额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将不得增长。

  《通知》提出,严格考核晋级标准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通知》要求央企要积极合理确定2015年度业绩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基本目标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计分。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利润总额奋斗目标应符合三个条件:1、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2、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3、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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