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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应对“先行垫付”表个态

  • 发布时间:2015-02-06 07:29:34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毕 舸

  杭州、南京等多地储户银行存款近日接连被曝“失踪”,引起社会和监管层关注。4日,银监会发布评论文章《所谓存款“失踪” 原来是“被骗”》。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所谓存款“失踪”,实际上是“被骗”,目前银行存款不存在丢失、失踪状态,提醒储户不要贪图高利息,以防被骗。

  (2月5日《新京报》)

  纵观目前各类银行存款“失踪”现象,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一类是由于部分违法者甚至“黑客”,利用诈骗信息等手段,获取储户关键信息,从而盗走储户存款。第二类则是银行存在“内鬼”,利用现行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挪用储户存款。第三类就是“贴息存款”的地下现象泛滥。资金通过“高息承诺”被用于民间借贷,一旦借贷方资金链断裂,则储户存款就面临清仓危险。

  但无论如何,存款频频“失踪”,构成对银行社会公信力、金融安全的多重风险。而对于银行而言,金融安全是赖以生存的根基所在,银行内部体制和制度的建设当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更为关键的是,银行必须对每一起储户存款“失踪”事件负责到底。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先行垫付”应成为银行的“存款保险”。目前司法机关正加紧制定相应的解释细则,有望明确存款类案件违法主体的责任。之前,发生“42名储户存款失踪”地的杭州警方也回应称,将全力追回赃款保护储户权益,涉案银行也将为受害储户垫付存款。

  这其实就是获益风险理论的现实落地。银行经营者从事的是一种盈利性活动,能从中得到收益。而储户之所以将钱交给银行,就基于对于银行能够提供比放在自家更可信赖的安全服务。银行作为储户资金的保管和二次使用者,有义务为储户提供风险“垫底”的基准服务。

  之前,我国拟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面临重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起有限责任。而如果将存款保险的管理逻辑延续到目前各类银行存款“失踪”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先行垫付”其实就是自身应当为广大储户设立的“存款保险”。银行必须为自己在风控体系出现问题、导致储户切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为储户挽回损失。

  司法已开始更为明晰地界定银行在类似事件中的应负责任、以及储户能享有的合法权益而启动,而作为银行自身,在近年来不断开设令人眼花缭乱的收费服务项目,利润频创新高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更多的市场和社会责任。银监会应对“先行垫付”表个态。储户存款“失踪”事件拉响了银行在安全管理体系存在漏洞的尖锐警报,同时更是对银行为储户提供金融安全服务的相关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改善自身形象,更好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实在有必要主动将“先行垫付”设为自身的“存款保险”服务。作为银行业的主管部门,能否主动引导银行设立这一行业惯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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