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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排污超标处罚“升级”

  • 发布时间:2015-02-06 05:52:5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武自然报道: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铁腕治污”上升到法律层面,针对不同源头污染物分类调控治理,提高罚款数额,设定按日连罚,且上不封顶。该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突出对扬尘、燃煤、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集中力量解决最重要的大气污染源问题,在处罚力度上“升级”。该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于机动车超标排放,《条例》规定,不正常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拆除、改装排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含机动车排放黑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7日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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