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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参与基建应避免政策歧视

  • 发布时间:2015-02-06 01:00: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本报报道,随着高速路网和城市干道的快速发展,曾作为金三角“印钞机”的长潭西线效益不断下滑,而长韶娄高速公路的修建与“占用”路段,则令长潭西公司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不断升级。该事件两大主角长潭西公司与湖南省交通厅之间最根本的矛盾集中在BOT合同中的一个条款,该合同第八章有条款规定“在本项目附近甲方不得进行任何竞争性的建设规划”。对此,湖南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年签署BOT合同时,部分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合同里出现了一些现在看来无法兑现的承诺。

  对此,不少网民表示,民资参与地方基建等公共项目遭遇种种问题,凸显其身处弱势地位,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反映了有关部门缺乏契约精神,未能依法履约。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办事,合理界定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为民资参与公共项目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民资地位相对弱势

  “相煎何太急。”对于长潭西公司与湖南省交通厅之间存在的矛盾,网民“草帽路桥人”给出这样评论。在他看来,民企和地方政府之间应通力合作共同建设好当地基础设施,而不是撕破脸闹矛盾。

  网民“肯特微博”称,近期多个省份陆续对外发布向民资开放的国有项目,总投资规模超过上万亿元。然而,目前民资虽投资意愿强烈,仍普遍有赔本赚吆喝、缺少话语权、遭受政策性歧视等担忧。

  网民“freedomfund”表示,政策鼓励民资进入相关领域,避免新一轮保增长过程中政府投资对民资的挤出。这些政策强调平等保护民资合法权益,既显示出当前民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民资在众多领域面临的“玻璃门、弹簧门”的困境。

  相关方应依法办事

  网民“周老师”表示,地方政府引民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应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网民“余丰慧”称,地方政府部门在以往的公私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执行力弱、缺乏契约精神等问题。集中表现在几大风险上:“合同是张纸,签完随时改”,政策随意性风险非常之大。契约精神、合同履约守信意识非常差。一些地方合同签署后把民资引进来就“变脸”、就改变合同条款和约定,令民资非常害怕。

  网民“freedomfund”认为,当用行政和政策的力量去鼓励资本进入公共项目时,应该谨防不受法律制约的行政力量翻云覆雨。

  创造公平市场环境

  网民“george777”表示,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

  网民“周老师”表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遵循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定位;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

  网民“金恒”认为,应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公益性之间的平衡关系,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记者 赵东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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