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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出租春节不准涨价

  • 发布时间:2015-02-05 10:31:57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2月4日讯(记者光明)省物价局昨天发出关于做好2015年春运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可根据成本和市场及燃油附加费标准变化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票价和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实际票价。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必须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票价,春运期间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涨价。

  省物价局通知指出,公路客运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客运经营企业可根据成本和市场及燃油附加费标准变化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票价和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实际票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和公示。省际客运经营企业要做好相关省份的票价衔接工作,保持同一班线车客运票价的基本稳定。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的价格政策,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必须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票价,春运期间一律不得擅自涨价,出租汽车要按照规定打表计价收费。水路(含琼州海峡、农村水路及省内岛际运输)客运及港口收费要严格按照现行价格和收费标准执行,春运期间一律不得提高。

  各客运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要在车站、港口、码头等售票窗口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类票价和收费标准。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票价宣传解释工作,在售票场所设立票价咨询台,配备专人负责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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