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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环责险,需多方协力共推进

  • 发布时间:2015-02-05 04:29:26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李 铁

  实习生 闫思祺

  “我省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程一年以来,首批有39家企业投保,保险费合计183.83万元,保额2.73亿元,兑现支付赔款2笔,共计55.59万元。”山东省环保厅副厅长仪垂杰在1月28至29日举行的山东首届责任保险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峰论坛上介绍。

  “我省将出台关于新国十条实施的若干意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作细化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局长孙建宁表示。

  责任保险成为第四大险种

  但覆盖面不高

  近年来,我国责任保险呈现持续较快增长的发展势头。据了解,2013年保费收入217亿元,成为继车险、企财险、农险之后财产保险业第四大险种。

  然而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仍显滞后。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卓志介绍,2013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占财产保险费比仅3.3%,而其他全球九大商业责任保险市场平均占比超过10%。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存有侥幸心理,在很多领域国家没有强制性投保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对“应保未保”的企业,没有制约性措施。

  作为专业化要求较高的责任险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处境更为尴尬。“企业根本没有动力为可能性很小的环境污染责任购买保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社坤说,“在实践中,环境损害赔偿困难重重,尽管我国每年有大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但是只有数量极少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就我省情况而言,山东省政府金融办主任李永健说:“在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上,尤其是责任保险在山东发挥的作用,我们才是刚刚走在路上,将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发展契机

  尽管我国责任保险,尤其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各种因素的叠加有望推动责任保险获得大发展。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在走访调研全国各地环境问题后疾呼,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作为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很有必要在国内推广。

  赵章元说,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既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更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正是基于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了空前的关注。2014年8月发布的“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加强环境污染安全、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功能作用。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环境污染责任条款写入环保法,为保险机制辅助环境治理开辟了新的空间,作为集中体现现代保险制度管理功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政府、市场、法律携手推进是关键

  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苏州市自2010年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加入了四家公司成立的共保体。2013年,苏州新区75家重点企业投保了环境责任保险,太平洋保险承保了其中49家企业。

  据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2013年扩面工作进展较快的关键取决于“强制”力度。当时,苏州新区环保局与金融办联合发文,统一时间要求、统一责任范围、统一服务标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双向选择,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全覆盖。

  对于政府而言,也亟需转变职能。李永健认为,政府和市场应齐头并进,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人的问题要比用政府的手段解决方便得多也有效得多,确实能节约社会成本。”李永健说,“社会治理的任务很艰巨,光靠政府自身很难解决,更多的应该是靠保险市场,用保险工具来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政企携手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还面临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的问题。

  王社坤介绍,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的情况下,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嫌违法,而仅依赖市场推动,企业则缺乏投保动力,而且容易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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