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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不是“舶来品”

  • 发布时间:2015-02-04 08:34:59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由于上海外滩发生的踩踏事件,上海市黄浦区相关领导人被问责。事实上,问责制、引咎辞职制并不是西方舶来品,中国古时已经形成了比较周密的制度。古书中就不乏此种记载。例如所引《周礼·地官》认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从秦汉时期开始的御史监察、谏官言谏,到明清的都察院,都可以看出,问责制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项制度文化,无论考核程序,还是考核内容,都已经相当周全、严密。

  古代官员问责制

  始于秦汉,健全于隋唐,明清高度完备

  儒家最重要的两个代表——孔子与孟子——精心构建了为官的仁学体系和仁政机制。孔子认定,只有官员以德性和礼制施政,他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儒家的伦理政治思想既构成了对官员进行问责的理论基础,又形成了对官员复出的哲学根基。

  中国古代官吏的问责体制和机制成熟于唐代。明清前的问责机构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到明清时期,问责制达到了高度的完备。在机构设置上,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合并于都察院,负责对京城内外官员的监察,监察组织达到空前的完整。

  唐代官吏监督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属皇帝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御史台系统,这个系统对一切官僚进行全面监督;二是由尚书都省主持而同时受到中书、门下两省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三是由尚书左右丞及刑部尚书分管的勾检制,其中主要是经济专项监督制度,这也是遍及一切机构的监督系统,只有中书、门下两个人数极少的机要部门例外。三个方面的监督系统共同发挥作用。

  中国古代对官员的问责是通过“考功”即官吏考核来完成的。考核的方法是:一切官吏由其上级将他一年中的能力、表现、功过整理出来,对该部门的全体官员通读一遍,听取意见,议其优劣,而后确定应该评的等级,评定以后,集中送交吏部。

  吏部考核也不能一家独断,还有校考与监考。由于一切行政官僚均属尚书都省领导,考核如仅在尚书都省内部,难免于一家独断,所以再由地位上与尚书都省平列的门下省和中书省,各派主要官僚一人,分别监督朝官与外省官之考核。考核结论出来以后,需将结论材料送京。另外,当时还规定了凡是参与校考、监考的人,此后如果发现考核有误,均与负责考核的人,同其功过。

  古代如何问责冤假错案

  法官判罚不公,其罪过与犯人等同

  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就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尚书·周书·吕刑》规定:若法官在审判中有失检点,判罚不公,其罪过与犯人相同。为了防止官官相护,当时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仅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的职位。

  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中国古代在这方面有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5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指的是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如果非工作失误,而是故意采用虚构事实的办法,将案子错判,即所谓“出入人罪”, 惩罚更重。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春秋时期晋国的一位典狱长官名叫李离,一向秉公不阿,执法如山。有一次,他在审阅过去的案件时,发现一起错判死刑的冤案,感到惶愧不已,立刻脱下官袍绶印,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的大殿前,请求被判处死罪。

  假如宋朝发生特大事故

  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政治责任的官员全要被处分

  在宋代,如果发生大的灾害,如火患、洪涝等,朝廷事后通常都要对政府的责任人进行处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比如因为渎职而引发火灾者;二是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长官;三是对事故负有政治责任的政府首脑。 从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年~1187年),衡州、泸州、严州与临安府,先后发生火灾,结果这几个地方的知府都在火灾之后自我检讨,引咎辞职。

  宋皇祐元年(1049年),宰相陈执中请辞。原因是当时发生洪涝之患,“灾异数见”,陈执中身为宰相,却“无所建明,但延接卜相术士”。于是台谏官接连弹劾陈执中,最后陈执中被“罢为兵部尚书,出知陈州”。

  有意思的是,在宋神宗时,韩琦任宰相,御史中丞王陶上疏弹劾韩琦专权跋扈。虽然宋神宗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韩琦自己还是坚持辞去宰相之职。君主将“天下之事,一切委之执政”,宰相组织一个责任政府,负责治理国家。按照宋朝惯例,“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则宰相停止职务,等待裁决,或者引咎辞职。(据人民网、《南方周末》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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