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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汽租赁一经理贪污59万 虚加司机信息造假工资单领钱

  • 发布时间:2015-02-03 15:33: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虚加60余司机信息 制造假工资单领钱 构成贪污罪 终审获刑十年六个月

  利用职务之便,虚构60余名司机名单,骗取59万余元揣入自己的腰包。记者3日上午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张金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59岁的张金钟出生于河北省满城县,高中文化,原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营业部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东城法院判决认定,张金钟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间,利用担任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营业部经理,对营业部劳务派遣司机的工资发放等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工资单中虚加司机人员信息,骗取公司工资款594299.58元,由其个人支配。

  证人陈某的证言显示,陈某于2011年和丰田汽车技术中心(中国)有限公司谈了一个丰田试验车项目,丰田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给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和试验车两部分费用。

  陈某全程参与了项目过程,跟着张金钟一起办理了所有与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发现张金钟在项目中通过制造虚假工资单及发票报销等方式向公司支取的大笔款项去向不明。由于怀疑张金钟把钱款贪污了,陈某遂报案。

  经过调查发现,在第三营业部劳务派遣司机人员劳务费明细表中,有60余人不是第三营业部司机。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金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张金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继续追缴张金钟59万余元,发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审判决后,张金钟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张金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则认为,张金钟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也没有造成首汽租赁公司财产损失,张金钟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但二中院并未采纳辩护意见。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金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张金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驳回张金钟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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