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丝绸之路上的关税(下)
- 发布时间:2015-02-03 09:28:40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接1月27日第六版)
据司马迁的《史记》记载,西汉初年,汉王朝吸取秦王朝灭亡的教训,为沟通各地财货、活跃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并没有开征关税。汉文帝在位时把中原各地的关卡也撤了。汉景帝时,发生了“七国之乱”,汉朝中央政府复置了秦时的诸关,但仍没有开征关税。张骞出使西域后,汉朝与西域对外贸易兴盛起来,西汉王朝在内地和边疆地区增设了许多关隘、关卡,并开始征收关税。看守关门的官吏称关令尹,或司关、关吏,既稽查行旅和来往商货,又负责征收关税。自汉武帝开始,汉王朝对西域等地的国际贸易持积极态度,并采取各种关税措施予以管理。
关税机构及官吏。汉朝对进出口西域的商品贸易由关都尉或关令尹及下属官吏进行管理,在阳关、玉门等西北丝绸之路主要城市设置了关隘或关卡,稽查商旅和通关文牒,征收关税和市租(即市场交易税);而在西域诸国境内则由汉朝与各国共同设立“互市”(又称“胡市”)市场,进行双方的商品货物交易。中、西方之间的商品货物贸易主要以官方形式进行,西域诸国以向汉入贡为名派遣使者来中原进行贸易,商人也加入到使者的行列中。汉朝的使者也是官商,既要完成政府使命,又要从事商业活动。在边疆和西域的关隘、城塞和市邑,设互市,由官商、私商进行对外贸易。关都尉、关令尹或西域都护府对过境的中外客商,给予安全保护和生活上的照顾,一般商品货物经检验后,发给许可证即可买卖交易。
关税计征方式。汉代的关税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从量计征是针对可分割、可储存的实物商品(如布匹、丝织品、粮食、茶叶、金属等),以商品货物的数量(或重量)为计税依据,征收实物关税。如有商人持金、银、铜等贵金属出关时,需缴纳的关税为该商品的一部分实物,经过第一关、第二关、第三关、第四关时,征收的关税分别为货物数量(或重量)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实物税。而对骡、牛、猪、羊、鸡、鸭、皮革和药材等不能分割的商品,以实物形式征收关税不现实,只能从价征收,即以商品货物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以货币形式(汉朝通行的五铢钱)来征收关税。
关税税率。据汉代《九章算术》记载,汉代内地一般出口商品货物均征收关税和市租。关税税率一般约为10%;市租以买卖成交额为计税依据,市租率约为2%。关税税率有固定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但内地不同的出口商品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而且同一种商品经过多重关卡出关,分别征税,适用多重关税税率,即累进税率。如粮食在汉代是重要的商品,那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一日只食两餐,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出口,如有人持大米出关,经汉朝的内关、中关和外关时,对大米征收的关税税率依次分别为七分之一、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该大米出三关后的累进关税税率为三关税率之和,关税税率达到68%。
关税的减免。现有的历史文献对汉代来自西域或西方的进口商品货物,没有征收关税的史料记载,这反映汉王朝为了繁荣内地经济,吸收外来商品和财富,对那时来自西域或西方的商品货物免征关税,即进口商品货物适用零税率。
关税管制。汉代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制订和实施了一套严密的关税管制制度,也称关禁制度。首先,凭“符传(通关文牒)”出入关门。没有符传出入关门的人要受到一定惩罚。其次,违禁品不准出关,如钱币、铁器、兵器、弓弩和牲口(主要是马匹)是禁止出关的。再次,偷漏关税和逃避关税者,必须受到国家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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