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完善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1-30 21:31:17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简化投资程序,加强机构管控,规范股权投资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意见简化了完善股权投资管理流程。一是规范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依托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股权投资资金专题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审核工作。二是丰富完善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采用优先股方式开展股权投资,简化企业申报要求。三是鼓励支持市县政府持股。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财政资金可委托给市县政府持股。四是加快工作及资金拨付进度。对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已定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时间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参股谈判时间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间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工作开展及资金拨付进度情况纳入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
意见规范了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一是加强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由受托管理机构或持股主体母公司对其所属承担股权投资操作业务的二级公司或机构投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二是规范受托管理机构操作流程。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的投资项目计划开展股权投资调查、参股谈判等工作。三是调整股权投资年度管理费用额度,适当降低费用标准。
意见完善了投资风险管控机制。一是加强受托管理机构及持股主体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及持股主体要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开展股权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防止债务连带风险。二是加强股权投资实施管理。省财政部门把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负责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政策实施效果,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自评。三是加强股权投资政策宣传。建立省有关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持股主体和企业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意见调动了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积极性。一是实施股权投资企业奖励。将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按10%比例奖励给该企业,提高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积极性。二是鼓励受托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鼓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企业进行直接持股投资,发挥专业投资优势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共享企业发展利益。三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改革工作安排,逐步将支持产业发展和实行基金化管理的专项资金,以及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且可实施开展股权投资的农业、水利、文化产业、外经贸等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原则上,今后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领域的财政资金投入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
2013年以来,广东省财政积极推进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工作。到2014年底,参与试点工作的省行业主管部门9个,试点项目49项,涉及资金达422.46亿元。(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