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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曝银行存款丢失买单者或依旧是投资者

  • 发布时间:2015-01-26 11:18: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1月26日电 (罗知之)近期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客户银行存款丢失的案件,引发业界高度关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主任张碧琼表示,存款连续丢失,最终的买单者很可能依旧是投资者。

  据人民金融统计,2014年全国多地发生多起存款丢失案件,涉及数十位个人储户及多家上市公司。其中,以杭州42名储户丢失9505万元存款一案与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丢失案最受关注。

  丢失的存款去哪儿了?

  据记者调查发现,近期存款丢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存款人信息被泄露或复制;二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借“贴息存款”违规操作。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公告称,在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丢失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的主要手段就是伪造银行票证。而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客户银行卡被盗刷,则是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复制了客户的银行卡信息。

  杭州市多位受害储户回忆,自己存钱时均曾遇到银行柜台人员推销,承诺可将资金以某种高利息的形式存入。据杭州警方介绍,这正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的方式,即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

  相较于系统缺陷等“明伤”,“贴息存款”则更加隐秘。由于“贴息存款”往往是资金中介、银行人员联手操作,储户为了获得较高回报往往会被事先要求签署“不开通短信提醒、不通兑、不提前支取”等承诺。在此之后,储户存入银行的钱往往会被银行“内鬼”即刻划转至需要用钱的企业。

  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人士透露,在经济上行期,借款企业回款正常,储户的钱也就能按时被归还。但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企业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还款,就出现了存款丢失。这就暴露了“贴息存款”的潜在隐患。他认为由此导致的存款丢失,既有储户自身的责任,也有银行方面的责任。

  存款还能不能找回来?

  酒鬼酒公司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导致上市公司在当年亏损3668万元。大部分损失依然由股东承担。

  继去年10月,泸州老窖存在农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存款失踪后,今年1月9日,泸州老窖公告称,公司对全部存款展开风险排查,进一步发现两处存款存在问题,涉及金额达3.5亿元。

  泸州老窖称,2014年12月31日,存入工行中州支行的1.5亿元存款到期,当事银行以存款被南阳警方冻结为由拒不支付,且拒绝出示冻结手续。随后,公司曾派人持函件到工行总行交涉,直到1月8日仍无结果。而另一处的2亿元银行存款,已向警方报案,并进行资产保全,保全资产已超1.2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主任张碧琼表示,这次泸州老窖3个月连丢5亿存款,最终的买单者很可能依旧是投资者。“不仅是泸州老窖的存款,其他储户的存款,除非加大司法力度及时抓住涉嫌盗取存款的罪犯,而且钱并没有被挥霍或者转移,否则钱找回来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毕竟银行也是一个经营方,对于目前能够推掉的责任,它不会揽在身上。”

  法律责任谁来担?

  专家建议,要针对具体案件,结合造成存款丢失的原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刑事、民事责任,并做出合理判决。

  从法理上看,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要承担部分责任。

  由“贴息存款”造成的存款丢失判定则相对复杂。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不论是“阳光贴息”还是“非阳光贴息”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有些储户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私下拿到高额贴息,一方面却理所当然地以为存款存在银行,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就应该由银行负全责。

  具体来看,执行“贴息存款”操作的银行业务人员已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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