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开启重大变革
- 发布时间:2015-01-20 08:0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江西新余市尝到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带来的甜头。新余市环保局副局长黎群清楚地记得,就在两年前,他还在为毓秀山观巢林场的一处铅锌矿尾矿治理发愁。大片裸露的焦黄色土壤、黄褐色水,像一个巨大的伤疤,格外扎眼,雨水冲刷出的大量重金属物质还严重威胁了孔目江饮用水源安全。治理吧,没这个资金和技术实力;运走吧,耗资上千万元不说,还会形成新的污染。怎么办?
永清环保的参与给这座废弃铅锌矿治理带来了曙光。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晓东告诉《经济日报》记者,试点工作开始后,永清环保采用专业的治理技术,用药剂将可能进入水体的重金属污染物固化,然后在矿渣上覆盖80厘米厚的土壤,并栽种了松树和柏树。经过一两年的治理,最终解决了这个多年的难题。
“预计耗资上千万元的环境治理工程,实际花费不到300万元。”黎群说,“政府花钱买服务,不仅省掉了人员费用,而且治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目前,新余启动的7个试点项目,已有3个建成,通过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模式,全市环境治理成本减少约15%至20%。
“与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相比,第三方治理优势明显。”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蓝虹说。这体现在,实行第三方治理,将分散在各企业的治污工作,由第三方负责运营,实现了治理的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可以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同时,治污责任向第三方转移和集中,对监管部门而言,减少了监管对象,大幅降低了执法成本。而第三方治理公司由过去单纯的设备制造、工程建设,拓展到投资运营服务,企业竞争力将大大提升,从而对环保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诚然,第三方治理是一个可以实现多赢的治理模式。但是,数据却显示,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比例较低,只有5%左右,远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达50%左右的比例。人们难免发问:这样一个多赢的治污模式,缘何进展缓慢?
究其原因,第三方治理目前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跨越多道“坎”。
首先是第三方和排污企业责任如何界定。“以前,企业超标排污,责任很明确。引入第三方企业后,排污企业会认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处理,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治污方会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导致污染难处理。”湖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污染监督处处长刘帅说。
互相推诿之外也有互相勾结。实践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往往成为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的帮凶,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如有些第三方机构帮企业挪动烟囱上的监测点位置,或改变在线监测的程序设置,让废气排放达标。
刘帅解释说,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排污企业仍是法律责任主体,一旦发生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情况,即使排污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仍需承担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下,排污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大大降低了其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积极性。
除了责任不明确,计划变动带来的投资运营风险也让不少第三方企业心有畏惧。桑德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智明有着多年的投资运营经验,对第三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了然于胸。他告诉记者,现在开发区也好,工业园区也好,往往是边建设、边招商。如此一来,越到后期,入驻企业越可能与当初园区的产业定位不一致,结果是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更加复杂,对原有处理系统产生的冲击较大。“第三方企业要处理的污染物更复杂了,处理成本无疑会抬高,而且设备的使用寿命也将缩短,如果没有一个动态的价格调整机制,企业将陷入亏损状态。”董智明说。
此外,付费保障、税费缴纳、专业化处理能力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第三方治理的顺利推进。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说,排污企业如自行治理污染,其治理费用可计入生产成本,无须纳税。而如果委托第三方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排污企业向第三方支付污染治理服务费用,环境服务公司作为企业需缴纳各项税负。“这无疑是增加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不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总之,接受采访的专家、管理人员都表示,第三方治污是尽快扭转我国环境持续恶化的有效路径,宜尽早寻求突破口,吸引更广泛的社会力量联合治污。如今,国家《意见》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从此打开了工业污染治理市场化的大门?
对此,董智明持谨慎乐观态度。“第三方治理说了很多年,但一直运作得不理想,根子在于监管不严、处罚不力。如果监管到位了,处罚足够严厉,企业无法偷排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也就起来了。否则,这个市场不可能发展。”
处罚措施震慑力不足也影响了排污企业购买第三方治理服务的积极性。“很多时候,违法成本远远不及添置一套治污设备和维护一条完整的治污工艺流程的成本高。”蓝虹表示,第三方治理的成本优势只有在守法的环境下才能成立,当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时,第三方治理的低成本也就失去了优势和吸引力,难以形成市场并壮大。
可喜的是,这一状况正在得到改变。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在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以后仍不改正的,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此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都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从简单的财产处罚到财产、人身双重处罚,从一般性的处罚到按日计罚,企业的违法成本已越来越大。
此外,“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必须明晰责任,才能免除相关企业的后顾之忧。”蓝虹说。目前的规定是要求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对此,蓝虹认为,应该由第三方而不是排污企业来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这样的话,既可以让更多的排污企业有动力将治污交给第三方,有利于第三方企业的做大做强,同时也让第三方有动力去监测排污企业的行为,真正做到污染者付费。”
蓝虹说:“只有解决了动力和责任问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释放,其他问题的解决才具有基础。”(经济日报记者 刘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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