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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防陷阱

  • 发布时间:2015-01-19 05:32:36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记者日前从省高院了解到,从2010年到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15133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高达2710.13亿元。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很多国内企业对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预估不足,对政策、经济、外汇、运输、结算等风险缺乏了解,合同意识、证据意识等较为淡薄。对此,省高院专门编写了一份国际贸易“秘笈”,提醒企业要注意防范80多个“陷阱”。

  外国企业通常没有在合同上盖企业章的习惯,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的情况很普遍。 “合同抬头的当事人是外国某个企业,签名的却是这家企业的员工或代理人;洽谈时用的是外国企业的名义,签合同时却用了个人名义。”省高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对这种伎俩,只要审查对方的授权情况,就不大容易上当。

  为逃避债务,有些外商用个人名义和企业签合同,出纠纷时却声称他代表某个根本没偿还能力的皮包公司或离岸公司;有的合同抬头显示签约方是某个实力雄厚的国外公司,盖章的却是和这家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者字号只有前缀不同的另一家公司。

  在做生意之前,要先进行调查和分析,特别要注意防范商标、技术和设计在国外被“抢注”,因此而发生被起诉侵权的事。在定牌加工贸易中,也要注意审查委托方是否有合法的商标权、专利权。

  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也要关注。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对食品、药品等商品有很严格的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即使在合同中没写明,也会强制执行。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常常会有仲裁条款,上面写明如果发生纠纷,要到国外某仲裁机构仲裁,这也可能会成为“陷阱”。我省有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确认仲裁协议的案件,在审理中了解到,这个仲裁费用非常高,就算仲裁赢了,成本也远远超过纠纷的标的额,我省有些企业只好放弃仲裁,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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